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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2011]21号
【颁布时间】 2011-02-17
【实施时间】 2011-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3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如有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  全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


  第五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农村居民自建自用住房的除外。

  

  第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征收,也可由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委托代征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及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申报表;

  

  (二)建筑工程规划审批文件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  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或者代征单位收到建设单位的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材料后,应当立即审核,并向建设单位送达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款通知单。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款通知单上核定的预缴金额,将款项缴入同级财政部门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者财政专户。

  

  第十条  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或者代征单位收到建设单位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后,应当向缴款单位开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票据(预收)。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单位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纳凭证。

  

  第十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禁止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者押金。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主体工程竣工后,墙体作粉刷等隐蔽处理前,向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手续。申请结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申请表;

  

  (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票据(预收)复印件;

  

  (三)招标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

  

  第十四条  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自收到建设单位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申请5个工作日内,组织查验,确定返退比例,办理结算手续。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出具的结算审核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

  

  第十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比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建筑工程使用节能类新型墙体材料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照实际使用比例的100%返退;

  

  (二)建筑工程使用非节能类新型墙体材料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照实际使用比例的80%返退,其中,使用烧结类新型墙体材料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照实际使用比例的50%返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予返退:

  

  (一)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未经确认的;

  

  (二)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使用总量未达到60%的;

  

  (三)使用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墙体材料的。

  

  第十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手续办结后,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实际征收数额,向缴款单位开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票据(结算)。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每星期四将结算后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的15%缴入省国库、85%缴入同级国库。不按规定比例解缴的,上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在年终结算时扣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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