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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内地①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 2003年10月17日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 2004年10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 2005年10月21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 2006年6月26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三》; 2007年7月2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四》; 2008年7月30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五》; 2009年5月11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六》, 双方决定,就内地在服务贸易领域对澳门扩大开放、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签署本协议。 一、服务贸易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内地在《安排》、《安排补充协议》、《安排补充协议二》、《安排补充协议三》、《安排补充协议四》、《安排补充协议五》和《安排补充协议六》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建筑、医疗、技术检验分析与货物检验、专业设计、视听、分销、银行、社会服务、旅游、文娱、航空运输、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和个体工商户等13个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 (二)本协议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安排补充协议》附件3《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安排补充协议二》附件2《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二》、《安排补充协议三》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三》、《安排补充协议四》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四》、《安排补充协议五》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五》和《安排补充协议六》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六》的补充和修正。与前七者条款产生抵触时,以本协议附件为准。 (三)本协议附件中的“服务提供者”,应符合《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二、贸易投资便利化 (一)为支持和配合澳门产业结构适度多元化,双方同意将文化产业合作、环保产业合作、创新科技产业合作补充列入《安排》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产业合作领域,进一步完善会展产业合作,并在《安排》附件6第九条中增加以下内容: “一、文化产业合作 两地文化产业具有很强带动能力和发展潜力,且有较强的互补性。加强两地文化产业合作,对于推动两地文化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同意通过促进文化产业合作,共同创造双赢的局面。 (一)合作机制 利用双方相关政府部门现有的合作渠道,通过交流、磋商,加强信息沟通,支持两地文化产业共同发展。 (二)合作内容 双方同意加强以下方面的合作: 1.支持、加强两地在文化产业方面的交流与沟通。 2.在文化产业的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方面交换信息。 3.及时研究解决文化产业交流中出现的问题。 4.加强在考察、交流、展览等方面的合作。 5.共同探讨开拓市场和开展其他方面的合作。 (三)其他实体的参与 双方同意支持两地文化产业领域相关的半官方机构、非官方机构和业界在促进两地文化产业合作中发挥作用。 二、环保产业合作 环保产业合作对于推动两地经济发展和促进两地经贸交流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同意加强在环保产业领域的合作,支持两地环保产业共同发展。 (一)合作机制 在联合指导委员会的指导和协调下,建立有关工作组,加强双方在环保产业领域的合作。 (二)合作内容 双方同意加强以下方面的合作: 1.加强两地在环保产业合作领域的交流与沟通。 2.在环保产业的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方面交换信息。 3.加强在培训、考察等方面的合作。 4.通过展会推介、举办研讨会等多种方式加强两地环保产业领域的合作。 5.探讨进一步促进营商便利化的合作建议,以支持两地环保产业发展。 (三)其他实体的参与 双方同意支持和协助半官方机构、非官方机构和业界在促进两地环保产业合作中发挥作用。 三、创新科技产业合作 创新科技合作对于推动两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同意加强在创新科技领域的合作,支持两地创新科技产业共同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