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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煤矿节后复产(复工)工作,严把煤矿复产(复工)安全关,根据省、市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成立组织机构,加强领导 成立贵阳市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产煤区(市、县)节后煤矿复产(复工)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督查。由市安监局总工程师姚俊、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副主任陆健任组长;成员由市安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派人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日常工作。 各产煤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成立煤矿复产(复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区域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方案,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导和帮助停产放假煤矿企业按规定的复产(复工)程序和标准及时开展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尽快恢复煤矿生产(建设)。各煤矿企业要成立相应机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 二、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程序 (一)煤矿企业必须做好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及整改方案,报县级煤矿复产(复工)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二)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已备案的煤矿开工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自查验收合格后,向县级煤矿复产(复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隐患整改自查情况和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三)县级煤矿复产(复工)工作领导小组接到煤矿企业申请后,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检查验收。 验收合格的煤矿经县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方可复产(复工)。对验收不合格的煤矿,由县级复产(复工)工作检查验收组下达限期整改指令,整改后验收合格方可复产(复工)。 (四)市煤矿复产(复工)验收领导小组将对各产煤区(市、县)开展的煤矿节后复产(复工)验收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和抽查,抽查率不少于30%,对达不到复产(复工)验收标准的煤矿,责令进行重新整改验收,并对所在地政府进行通报。 三、煤矿复产(复工)验收标准 煤矿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批准复产(复工): (一)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的第5号令《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即二十条)的要求。 (二)煤矿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并落实,安全管理、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三)煤矿的相关证照符合国家规定或其生产行为符合有关规定。 (四)煤矿复产(复工)期间各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完善。 (五)矿井各主要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完善、稳定、可靠。 (六)煤矿复产(复工)前必须完成对职工的岗位培训。 (七)无《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的十五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八)新建、整合、技改(扩能)煤矿必须符合《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筑府办发〔2008〕175号)的相关规定。 (九)煤矿企业制定有完善带班下井制度、井下交接班制度和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和切实可行的2011年度矿领导带班下井工作计划。 (十)制定有切实可行的煤矿安全和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十一)制定有2011年度煤矿灾害预防与处理工作计划;按照全国总工会、国家煤监局《关于加强煤矿班组安全生产建设的指导意见》(总工发〔2009〕15号)制定加强煤矿班组建设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二)成立符合要求的矿山救护队或与有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2011年度煤矿救援救护协议,落实煤矿事故救援救护保障措施。 四、煤矿复产(复工)验收时间安排 从2011年2月18日起,各煤矿企业须陆续进入复产(复工)验收工作程序,各产煤区(市、县)复产(复工)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做好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前期准备工作,并实施对本区域的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全市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原则于2011年3月31日前完成。市煤矿复产(复工)验收领导小组将于2011年2月21日开始对验收工作进行督查,具体日程另行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