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粤经信市场[2011]131号
【颁布时间】 2011-02-18
【实施时间】 2011-02-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4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网络购物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实施方案


  根据商务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网络购物领域实施方案》(商商贸发〔2010〕517号),为做好广东省网络购物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网络购物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动,查处一批网络购物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案件,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增强网络购物企业诚信守法意识,提高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形成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氛围。

  

  二、重点领域

  

  以保护商标权、著作权以及专利权为重点内容,将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商品经营企业为重点监管对象,以新闻出版业、日用消费品为重点整治领域;以电子信息产品、图书、音像、电器、服装、化妆品、食品、药品、母婴用品等为重点查处产品,坚决遏制和打击网络购物领域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大力净化网络购物市场环境。

  

  三、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专利侵权。专利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网络领域专利侵权打击力度。一是严肃查处网络购物专利侵权案件。积极查处通过网络销售、许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的案件。从严从快办理国家知识产权局重点督办的有关案件。积极组织社会公众旁听公开审理的有关专利侵权案件。二是严厉打击网络购物假冒专利行为。认真搜集、分析网络购物假冒专利的各类线索,加快办理假冒专利的违法犯罪案件。积极开展“正版正货”承诺活动。三是积极开展网络购物专利执法协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公安执法联络室和泛珠三角洲区域以及十六省市、中南五省、粤闽沿海城市等专利行政执法协作机制的作用,及时查处外省(市)移送的案件。

  

  (二)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工商部门对存在侵犯商标专用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网络交易平台或购物网站,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商标侵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进行查处;对存在商标侵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网店经营者,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三)严厉打击著作权侵权。新闻出版(版权)部门要加大对网上销售侵犯著作权产品的打击力度,继续开展“剑网行动”,对存在侵犯著作权的网络交易平台或购物网站,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侵权行为进行查处。

  

  (四)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质监部门要主动在全省经营性网站上检索有关涉及到广东省企业生产的假冒伪劣商品,依法开展对涉嫌企业的执法检查,发现问题产品应依法查处,同时将情况通报给工商和通信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生产企业,要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抓紧调查取证,依法从重从快处理。

  

  (五)加强对网络购物平台的监管。一是依法核实各类网络交易平台网站的真实身份。对于各类网络购物网站或网络交易平台网站,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场安全监管部门应登陆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进行查询。对经查询发现未依法办理icp许可/备案手续的非法网站,各地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安全监管局要及时将网站名单以及相关证据材料书面上报省工商局,由省工商局负责协调省通信管理局,依法采取关闭网站等处理措施。二是督促辖区内网络交易平台或购物网站的开办者或经营者,严格按照《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立和落实网店经营者身份审查、亮照公示、经营信息保存等各项制度,履行好网站管理义务,特别是要加强对网店经营者和从事网络商品销售行为的注册用户的身份审查和实名认证,督促指导其在网站或网页显著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电子链接标识。三是严格督促网络交易平台开办者或经营者依法履行对网店经营商品信息的审查义务,对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一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售侵犯知识产权或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向所在地工商部门报告,由工商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六)加强对网店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对符合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网店经营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场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支持、鼓励其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加强对其监督管理。一是对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或服务的经营,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取得相应经营批准证书或文件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二是不以自然人身份而以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组织形态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按照无照经营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三是对于查处中涉及其他部门前置审批和行政许可的,及时将销售者的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