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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石建办[2011]31号
【颁布时间】 2011-02-21
【实施时间】 2011-02-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4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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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各县(市)、区建设局和公安消防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认真研判施工现场火灾规律特点,查找消防工作的薄弱环节,制定切合实际的实施方案;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中要逐级落实责任制,定岗、定位、定责,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并在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确保各项制度措施真正落实到在建工程项目上,确保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

  

  (三)加大力度,严格执法。要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力度, 对查出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对隐患较多、问题突出、不能及时整改的单位,要实行挂牌督办、定期销号。

  

  1、对检查出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未按要求设置消防水源,未按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或不能保证完好有效,未根据施工进度同步安装室内消火栓系统或设置临时消火栓,公安消防机构应责令停止施工并给予相应处罚;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公安消防机构应责令停止使用;消防设计文件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设计备案的,应责令停止施工并处罚款。

  

  2、对检查出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未按要求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各类易燃可燃建筑材料未分类堆放保管,施工人员宿舍未严格落实用电、用火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现场人员未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未编制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的行为,各县(市)、区建设局应及时要求限期整改,督促将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3、对检查出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装饰装修、保温等建筑材料与设计不相符合或不符合国家相关耐火性能要求规定,各县(市)、区建设局应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停止施工。电焊、气焊、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四)广泛宣教,营造氛围。各县(市)、区建设局和公安消防部门,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切实抓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为专项检查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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