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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源市政府
【发文字号】 辽府发[2011]5号
【颁布时间】 2011-02-16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4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全民创业最活跃地区的实施意见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全民创业最活跃地区的实施意见

  (辽府发〔201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为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业活力,加快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促进辽源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全面提升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幸福指数,经2011年1月22日市政府六届二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就我市打造全民创业最活跃地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

  (一)放宽创业领域。除国家明令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外,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在项目申请、融资服务、国有土地使用、人才引进等方面不得设置限制条件。

  (二)放宽注册条件。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自主创业实现就业,只要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即视为有经营场所,依法核准登记注册。实行“绿色通道”,设立下岗再就业登记窗口。引导和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升级为私营企业,增加就业岗位。

  (三)推行筹建帮扶制度。本区域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复员退伍军人、农村劳动力自主创业和外来人员创业,除从事需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外,筹建期间可申请领取有效期为6个月的筹建营业执照。

  二、进一步扶持基地建设

  (一)在市政府已命名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示范基地、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创业培训(实训)基地”的基础上,通过政策扶持,进一步壮大规模和发展数量,以充分发挥基地促进创业就业的作用。五年内新增创业孵化基地10个,创业示范基地10个,大学生见习基地10个以上,创业培训(实训)基地5个。

  (二)税务部门要按规定,落实对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自用和通过出租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三)人社(就业)、工信部门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区、创业示范基地给予重点扶持。

  (四)对大学生见习基地积极接纳见习的,见习期间财政部门每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50%给予企业补助,用于大学生的见习生活补贴。同时,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进一步扩展项目依托

  各级人社(就业)部门建立由政府监管、企业与个人开发、市场运作的创业项目评估和推介制度,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年度更新率达到20%以上。各级人力资源市场开设的“创业项目展示区”和市人力资源市场网站,常年向创业者推荐。

  四、进一步强化贷款扶持

  (一)增加担保基金。各级财政部门每年按照市政府下达的担保基金计划落实到位。金融机构在信贷规模许可的范围内,贷款额度最高为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放贷规模每年不少于6 000万元。

  (二)提高贷款额度。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体创业人员贷款额度在5万元以内;对高校毕业生个体创业的贷款额度在6万元以内;对妇女个体创业的贷款额度在8万元以内;对发展情景好、生产经营规模较大,吸纳就业人员较多的个体创业贷款可放宽到10万元以内;对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额度在100万元以内;对创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吸纳符合条件人员30%(100人以上为15%)以上,可提供400万元以内的贷款。

  (三)明确个体创业贴息。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贷款,符合条件的个体创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个体创业在5万元以内,妇女个体创业在8万元之以内的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高校毕业生个体创业在5万-6万元之间部分的利息,由省、市财政各给予50%贴息。除按国家规定的贴息外,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体创业人员贷款额度在5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内,高校毕业生个体创业的贷款额度在6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内,妇女个体创业的贷款额度在8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内部分,由“全民创业发展基金中给予全额贴息”。

  (四)放宽担保范围。将目前担保范围的公务员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扩展到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中省直企业在岗的中层以上干部。

  (五)拓宽放贷渠道。各商业银行都要积极对组织起来就业、合伙经营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在借款人相关贷款手续齐备的情况下,经办金融机构及相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的借款资格进行审查;经上级行批准,经办金融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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