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政府
【发文字号】 成府发[2011]5号
【颁布时间】 2011-02-15
【实施时间】 2011-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4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府发〔2011〕5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城乡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域成都城乡统一户籍实现居民自由迁徙的意见》(成委发〔2010〕23号)精神,现就我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综合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的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建立的老年补贴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全额划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并按参保人员缴费对应年度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人员的历年综合保险老年补贴统筹基金,按参保人员缴费对应年度缴费基数的12%,全额划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三、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人员的历年综合保险缴费基数,按对应年度记录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四、医疗保险关系转移

  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的人员,只转医疗保险关系,不转医疗保险基金。

  五、缴费年限

  (一)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人员的综合保险缴费年限,按对应年度记录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二)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人员的综合保险缴费年限,视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六、接续参保

  综合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的人员及其用人单位,从2011年4月1日起按规定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工伤、生育保险。

  七、其他事项

  (一)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的非本市户籍农民工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3〕7号)从2011年4月1日起废止。

  (三)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施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