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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经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苏州市虎丘区2010年度第1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通知》(苏政地〔2010〕1412号)文件批准,同意我市高新区(虎丘区)征收集体土地45.6731公顷,其中耕地25.1581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苏州市虎丘区2010年度第1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苏州高新区东渚镇宝山村3组,南山村2、3、4、8组;枫桥街道开山村5组;浒墅关开发区石林村山林7组;浒墅关镇保丰村12组。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一)苏州高新区东渚镇宝山村3组1.2661公顷,其中耕地0.7239公顷; (二)苏州高新区东渚镇南山村2组3.8994公顷,其中耕地2.2876公顷; (三)苏州高新区东渚镇南山村3组1.8087公顷,其中耕地1.7415公顷; (四)苏州高新区东渚镇南山村4组4.0498公顷,其中耕地3.5868公顷; (五)苏州高新区东渚镇南山村8组5.3443公顷,其中耕地2.6928公顷; (六)苏州高新区枫桥街道开山村5组13.5244公顷,其中耕地1.4722公顷; (七)苏州高新区浒墅关开发区石林村山林7组8.5510公顷,其中耕地7.0518公顷; (八)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保丰村12组7.2294公顷,其中耕地5.6015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以上的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对第一年龄段人员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对第二、三、四年龄段人员实行基本生活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有关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由被征地乡镇政府组织实施。联系电话:69205867。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