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通[2011]14号
【颁布时间】 2011-02-14
【实施时间】 2011-02-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4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苏府通[2011]14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苏府通〔2011〕14号)


  

  经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苏州市虎丘区2010年度第1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通知》(苏政地〔2010〕1412号)文件批准,同意我市高新区(虎丘区)征收集体土地45.6731公顷,其中耕地25.1581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苏州市虎丘区2010年度第1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苏州高新区东渚镇宝山村3组,南山村2、3、4、8组;枫桥街道开山村5组;浒墅关开发区石林村山林7组;浒墅关镇保丰村12组。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一)苏州高新区东渚镇宝山村3组1.2661公顷,其中耕地0.7239公顷;

  (二)苏州高新区东渚镇南山村2组3.8994公顷,其中耕地2.2876公顷;

  (三)苏州高新区东渚镇南山村3组1.8087公顷,其中耕地1.7415公顷;

  (四)苏州高新区东渚镇南山村4组4.0498公顷,其中耕地3.5868公顷;

  (五)苏州高新区东渚镇南山村8组5.3443公顷,其中耕地2.6928公顷;

  (六)苏州高新区枫桥街道开山村5组13.5244公顷,其中耕地1.4722公顷;

  (七)苏州高新区浒墅关开发区石林村山林7组8.5510公顷,其中耕地7.0518公顷;

  (八)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保丰村12组7.2294公顷,其中耕地5.6015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耕 地

25.1581

30万元/公顷

3万元/人

园 地

0.0387

36万元/公顷

/

其他农用地

1.2506

30万元/公顷

/

建设用地

15.5713

30万元/公顷

/

未利用地

3.6544

15万元/公顷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以上的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对第一年龄段人员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对第二、三、四年龄段人员实行基本生活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被征地镇、村、组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苏州高新区东渚镇宝山村、南山村,枫桥街道开山村,浒墅关开发区石林村,浒墅关镇保丰村

2月18日

3月5日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区(虎丘)分局东渚支局、城区支局、浒墅关支局

2月18日

3月5日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有关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由被征地乡镇政府组织实施。联系电话:69205867。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