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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源市政府
【发文字号】 辽府发[2011]4号
【颁布时间】 2011-02-14
【实施时间】 2011-02-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5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人民政府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制度》的通知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人民政府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制度》的通知

  (辽府发〔20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辽源市人民政府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制度》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辽源市人民政府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央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关于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意见》及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接待群众来访制度,是指市政府领导按事先约定接待群众来访,直接听取群众诉求,亲自督促协调处理群众信访问题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中的市政府领导是指市长、副市长。

  第四条  接访原则。

  (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处理群众信访事项,根据市政府领导的工作分工,安排接待处理分管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二)把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解决信访人反映的问题,能够当场解决的,当场解决;需要责任单位调查核实的,接访领导可提出意见、作出批示,责成有关单位处理。

  (三)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重大疑难信访问题,按照首问负责制的原则,由首接领导负责包案处理。

  第五条  接待的内容和范围。

  (一)上级机关向市政府交办的重点信访事项;

  (二)关系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信访突出问题;

  (三)需由市政府研究决定或协调处理的重大信访问题;

  (四)跨县区、跨部门的疑难信访问题;

  (五)经县区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协调后仍未解决、群众到市上访反映的重大疑难信访问题;

  (六)群众去省进京上访,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市政府领导出面接待处理的信访问题;

  (七)其他涉及面广、带有普遍性的信访突出问题。

  第六条  接待的时间、地点。

  市政府领导接访原则上以约访为主,也可视情况,采取下访方式,一般一月安排一次。具体时间视上访事项的具体情况和领导公务时间安排确定。约访的接待地点原则上设在市信访局接待室,下访视具体情况设定接待地点。

  第七条  接待程序。

  (一)需市政府领导接待的信访事项,在市政府领导接待信访群众前5个工作日,由市信访局将拟接待对象的基本情况及相关材料和预约接访意见报接访市政府领导审定。

  (二)预约接访意见经接访领导审定后,由市信访局负责安排事涉部门或单位提供信访事项材料,并通知参加接访的人员。

  (三)由市信访局负责通知信访人接访的时间、地点。属单访的,只通知信访人本人;属集体访的,只通知符合法定人数的信访代表。同时,通知公安部门做好接访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四)遇有重大集体访、越级访视情况市领导可随时接待,也可指定分管副秘书长现场接待处理。

  第八条  市政府领导接待信访群众时,下列人员可视情况并根据接访领导的意见,参加接访:

  (一)与接访领导工作分工对口的市政府副秘书长;

  (二)有权处理该信访事项的县区、部门和单位的相关领导;

  (三)市政府法律顾问。

  第九条  接访领导在接访时要确定责任单位和问题办结时限。责任单位要按照领导作出的决定或要求,认真调查核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在限定时限内解决问题,形成处理意见,及时向负责接访的领导汇报信访事项的办结情况。处理意见经接访领导同意后,书面答复信访人,同时将处理意见抄送市信访局备案。

  第十条  需要市政府领导接待解决的信访事项,由市政府法制办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律顾问负责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市信访局负责市政府领导接待信访群众工作的计划安排、组织协调、信息反馈、接待登记、谈话记录,填写《辽源市政府领导接待群众来访登记表》等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信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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