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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十堰市政府
【发文字号】 十政发[2011]5号
【颁布时间】 2011-02-12
【实施时间】 2011-02-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5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行政效能建设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4、限时办结制。所有审批事项必须限时办结;机关内部的政务运行,必须规定完成时限。凡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事项,必须严格执行;没有具体规定的,各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明确时限,提高效率。

  5、否定报备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事宜过程中,对申报事项给予否定的,必须将否定情况及理由全面报告上级领导。

  6、首问负责制。首位接受询问的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主动负责地告知询问事项,并正确引导询问人到承办机关办理有关事宜。

  7、无缺位制。各单位必须在法定工作日或本部门承诺的工作日内对外正常办公,窗口岗位工作人员实行a角、b角制,工作日以外必须建立值班制度。

  8、过错追究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遭受损失的,视情节依法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三)重视绩效考评。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研究制定科学、量化、操作性强的绩效考评制度,要将各县市区和各部门分解落实市政府全年目标任务有机结合起来,并把评估结果作为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四)强化监督检查。监察部门要依照《十堰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试行)》,着力从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环节,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督促行政机关强化效能建设。为促进行政效能建设各项工作的落实,市监察局成立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与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合署办公。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也要结合自身实际成立相应机构,制定行政效能监察实施方案,建立效能投诉制度,切实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各单位要设立效能投诉电话和投诉邮箱并对外公布,具体受理本系统、本单位的行政效能投诉;对群众的投诉,要快速查办,及时回复,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一套科学、量化、操作性强的行政效能建设绩效考评办法,对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绩效管理和科学考评。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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