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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二次保险机构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险情况通报会和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精神,做好2011年保险市场秩序规范工作,巩固2009年第一次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检查工作成果,推动保险机构依法合规经营,经研究,我会决定开展第二次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检查工作。现将有关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 (一)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的机构范围包括各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和控股公司,下同)、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时间区间为2010年全年数据,如有需要可上溯或下延。 (二)检查重点 1、重点科目数据不真实情况。各公司要以原保险保费收入、业务及管理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赔付支出、退保金、准备金、再保险、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等科目和“小金库”为重点,全面排查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情况。 一是原保险保费收入科目应重点关注虚增保费、截留保费、虚假批退、不严格执行条款费率等数据不真实情况。二是业务及管理费科目应重点关注通过虚构经济事项或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套取资金用于支付高管和员工薪酬奖金福利、个人侵占挪用、支付中介手续费或好处费等数据不真实情况。三是手续费和佣金支出科目应重点关注直销业务挂靠中介虚开中介发票套取手续费用于支付给正式员工、无资格中介或个人手续费、账外暗中支付手续费等数据不真实情况。四是赔付支出应重点关注假赔案、虚假列支理赔查勘费用等数据不真实情况。五是退保金科目应重点关注改变条款约定退保等数据不真实的情况。六是准备金科目应重点关注利用准备金调节利润,未经相应内部程序变更准备金评估政策、方法和金额,重大变更未予及时披露等数据不真实的情况。七是再保险应重点关注未严格按照业务预估政策、重大再保险风险测试或合同分拆等有关制度导致分出保费、分保费收入和分保费用科目数据不真实情况。八是金融资产科目应重点关注金融资产会计分类和计量方法不准确、随意调整变更类别等数据不真实情况。九是固定资产及投资性房地产科目应重点关注不动产投资账面计量不真实或不完整、会计分类不正确、初始计量或后续计量不准确等数据不真实情况。十是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应重点关注长期股权投资采用的核算方法(成本法或权益法)与投资实质不相符、初始计量与后续计量不准确等数据不真实情况。十一是投资收益科目应重点关注在进行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等投资时投资收益的确认是否准确、及时。十二是“小金库”应重点关注账外资金来源、去向情况。十三是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还应重点关注违规关联交易情况。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照上述重点检查自有资金运用对应科目。 2、2009年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检查工作后续整改情况。各公司要重点自查2009年第一次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检查后修订完善规章制度、调整账务处理、追回不当得利、内部处罚各项措施是否得到有效落实执行,长效机制是否有效运行等情况。未纳入2009年第一次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检查范围的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新成立的保险公司应对照第一次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检查的有关要求(保监发〔2009〕8号),对公司财务业务内控体系进行自查。 (三)时间安排 本次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检查工作具体分为两个阶段: 1、保险公司自查整改阶段:2011年3月10日至7月20日,各公司开展自查以及处理和整改工作,并在2011年7月20日前上报自查报告。 2、监管部门抽查处理阶段:2011年7月至11月,保监会和各保监局将对各公司自查报告进行审核评估,选取部分公司进行重点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依法进行处理。 二、自查相关要求 (一)组织实施要求 1、组织领导。各公司要立即成立第二次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自查工作领导组织。各公司、各级机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财务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财务、业务、内审、合规、内控等部门参加。各公司要指定一名联系人,加强工作联系。 请各总公司(含参照总公司管理的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下同)于2011年3月15日前,将自查工作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联系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上报我会稽查局,各公司省级分公司要同时上报当地保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