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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济南市政府
【发文字号】 济政发[2011]10号
【颁布时间】 2011-02-25
【实施时间】 2011-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5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济南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质量兴市战略,引导全社会提高质量意识,激励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总体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济南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和市长审定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质量管理绩效显著、质量水平领先、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为质量振兴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是指本市制造业、服务业、建筑业等各类企业,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本市从事质量工作的自然人,包括企业的员工和从事质量管理、教育、科研、宣传等人员。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综合评价、好中选优。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设“济南市市长质量奖(组织)”和“济南市市长质量奖(个人)”2个奖项。“济南市市长质量奖(组织)”每年不超过5个,“济南市市长质量奖(个人)”每年不超过3个,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市长质量奖每年评选1次,有效期5年,满5年后可重新申报。

  第六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奖励经费列入当年度市财政预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济南市名牌产品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名评委)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向市政府和市长提报市长质量奖拟奖名单。

  第八条  市名评委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具体承担组织市长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细则、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等;

  (二)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内外质量奖评审标准和评审工作的跟踪研究;

  (三)负责市长质量奖申请的受理和组织评审,组织典型经验和成果的总结、宣传、推广工作;

  (四)调查、核实申报组织和个人的质量工作业绩及社会反映;组织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单位的专家、学者组成专项评审考核组,按照有关程序开展现场评审考核工作;

  (五)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六)汇总并向市名评委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名单。

  第九条  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市名评委应邀请监察部门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监督工作。

  第十条  县(市)区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本行业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培育、初审、推荐工作,以及对获奖单位的宣传推广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济南市市长质量奖(组织)”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企业依法在济南市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5年以上;

  (二)认真贯彻《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效益显著;

  (三)具有突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效;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近3年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同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中国名牌产品生产企业、驰名商标企业、服务名牌企业可优先列入评审范围;

  (五)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组织责任导致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

  (六)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  申报“济南市市长质量奖(个人)”(涉及质量科研、质量攻关小组的评审,可以多人共同获奖,但最多不超过3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或涉及质量管理工作10年以上;

  (二)质量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强,具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质量管理工作成果显著,且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质量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个人所属的组织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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