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杭卫办[2011]11号
【颁布时间】 2011-02-25
【实施时间】 2011-0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5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2011年上半年杭州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


  根据《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0-2011上半年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浙食药监食〔2010〕49号),结合我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安排,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认真完成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1年上半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任务,及时了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现状,分析评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形势,预测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餐饮消费安全。

  二、工作内容

  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抽检计划,各地按照监督抽检覆盖面不少于餐饮服务单位总数10%的原则自行制定本辖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要按照附件1、2的要求,分两次完成指定品种的监督检测工作。

  三、工作安排

  (一)抽检范围

  辖区范围内所有大、中、小餐饮服务单位,包括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食堂及农家乐等。具体抽样单位由各区、县(市)自行确定,但要注意把握监督抽样的针对性,侧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薄弱环节。

  (二)承检单位

  附件1中指定的抽样品种由农业部农产品及转基因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国家水产品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和浙江省水产质量检测中心等6家单位完成检测任务,上述6家承检单位联系方式见附件3。

  (三)抽样实施

  各地要指定专人按照抽样计划表时间安排实施样品抽样,并负责将符合要求的样品在有效期内送达检测机构,做好样品交接工作,确保抽样任务顺利完成。

  (四)抽样时间

  本次监督性检测任务计划分两次实施,第一次3月1日-11日;第二次4月18日-29日。

  四、有关要求

  (一)明确责任分工,落实专人负责。本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由市卫生局统一组织部署,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承担抽样工作和不合格产品的查处。

  (二)严格抽检程序,确保抽检质量。本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工作由各地指定专人实施完成,并负责将样品送达检测机构。各地要加强对参与工作实施人员的业务培训,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符合法定要求,程序合法有效,保证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三)及时查处问题,按时报送结果。各地要按时完成抽样任务,对不合格产品依法查处。抽检工作总结报告(见附件4)、不合格产品处理文件、处理结果和相关执法文书复印件等于5月20日前报送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联系人:朱筠,联系电话(传真):86416807,电子邮箱:food86411293@163.com。

  附件1:2011年上半年杭州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表

  附件2:2011年上半年杭州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样品采集要求

  附件3:2011年上半年杭州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验部分承检机构一览表

  附件4:2011上半年杭州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总结报告框架

  

  附件1

  2011年上半年杭州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表

  

  

序号

抽检分类及品种

检验项目

判定标准

抽检频率

批次及完成单位

1

熟食制品

熟肉制品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gb 2726-2005《熟肉制品卫生标准

2011年3月和4月各抽取一次

上城区:10批次/次

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2

凉拌菜

/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提供实测数据

上城区:10批次/次

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3

非发酵性豆制品

/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单增李斯特菌、沙门氏菌、苯甲酸、山梨酸、吊白块(次硫酸氢钠甲醛)

(1)gb 2711-2003《非发酵性豆制品及面筋卫生标准

(2)gb 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3)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的通知(食品整治办〔2008〕3号)

下城区:10批次/次

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4

煎炸油

/

极性物质

gb 7102.1-2003《食用植物油煎炸过程中的卫生标准

下城区:10批次/次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

5

餐饮具

集中消毒餐饮具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

(1)gb 14934-199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2)gb 18006.1-2009《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

江干区:10批次/次

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6

大米

/

铅、镉、汞、无机砷、马拉硫磷

gb 2715-2005《粮食卫生标准

江干区:10批次/次

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7

生活饮用水

/

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菌落总数

gb 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拱墅区:10批次/次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

8

盒饭

/

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提供实测数据

拱墅区:10批次/次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

9

生食水产品

生食腌制水产品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副溶血型弧菌

gb 10136-2005《腌制生食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

西湖区:10批次/次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

10

贝类水产品

/

麻痹性贝类毒素(psp)、镉

提供实测数据

西湖区:10批次/次

浙江省水产质量检测中心

11

小麦粉

/

铅、镉、汞、无机砷、马拉硫磷、过氧化苯甲酰、溴酸钾、滑石粉

(1)gb 2715-2005《粮食卫生标准

(2)gb 2763-2005《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3)gb 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4)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二批)》的通知(食品整治办〔2009〕5号)

滨江区:10批次/次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

12

干制鱼类

/

敌百虫

gb 2763-2005《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滨江区:10批次/次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

13

米线

/

次硫酸氢钠甲醛、二氧化硫

(1)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的通知(食品整治办〔2008〕3号)

(2)gb 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萧山区:10批次/次

农业部农产品及转基因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14

猪肉、内脏

猪肉

盐酸克伦特罗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235号公告

萧山区:猪肉及猪肝各5批次/次

农业部农产品及转基因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猪肝

15

蔬菜

卷心菜

甲胺磷、氧乐果、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三唑磷、克百威、毒死蜱

gb 2763-2005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ny 1500.13.3-4 1500.31.1 ~49.2-2008《蔬菜水果中甲胺磷等20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ny 1500.41.3~41.6-2009

ny1500.50~1500.92-2009《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余杭区:卷心菜及番茄各5批次/次

农业部农产品及转基因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番茄

16

牛肉

/

沙丁胺醇、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己烯雌酚、金霉素、四环素、土霉素、氯霉素、铅、镉、总汞、无机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235号公告

(2)gb 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余杭区:10批次/次

农业部农产品及转基因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17

沙拉

/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沙门氏菌

提供实测数据

风景名胜区:10批次/次

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18

现制饮料(果汁等)

鲜榨果蔬汁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柠檬黄、日落黄、亮蓝、胭脂红、苋菜红、赤藓红、

db 33/533-2005《现榨果蔬汁卫生标准及规范

风景名胜区:10批次/次

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19

鸡肉

/

睾酮、己烯雌酚、丹诺沙星、恩诺沙星、沙拉沙星、双氟沙星、氯霉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235号公告

经济技术开发区:10批次/次

国家水产品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杭州质检院)

20

养殖水产品

鲫鱼

孔雀石绿

硝基呋喃类代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235号公告

经济技术开发区:鲫鱼及明虾各5批次/次

国家水产品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杭州质检院)

明虾



  注:

  1、其余抽检计划各地按照监督抽检的覆盖面不少于餐饮服务单位总数10%的原则自行制定。

  2、餐饮具中的菌落总数及熟肉制品中的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因无判定标准依据,仅提供实测数据,其余参数做单项判定,不进行样品综合判定。

  3、生食水产品限制在以活的泥螺、河蟹、螃蟹、河虾、贝壳类和新鲜的海蟹为原料,采用食盐盐渍或白酒、黄酒浸泡加工制成的可直接食用的腌制水产品。

  4、盒饭以其实际内容物为检测对象进行检测。

  5、沙拉、贝类水产品、盒饭、凉拌菜4类样品因无判定标准依据,仅提供实测数据。

  6、现制饮料依据db 33/533-2005 现榨果蔬汁卫生标准及规范进行判定,但不合格结果暂不作为各区、县(市)餐饮服务监管部门的处罚依据。

  

  附件2

  
2011年上半年杭州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监督抽检样品采集要求

  

总  则


  1、采样前的准备

  承担采样任务的人员应了解采样目的,并做好采样文书、工具、容器、仪器设备、材料和试剂的准备工作;工具与容器应保持清洁干燥,需要作微生物检验的,应预先经灭菌消毒处理,灭菌取样。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