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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杭卫办[2011]11号
【颁布时间】 2011-02-25
【实施时间】 2011-0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5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2011年上半年杭州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

[接上页]
2、样品采集

  采样时应当按成本价购买所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被抽检单位的其他任何费用。抽样时填写《产品样品采样记录》/《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浙江省餐饮服务抽样产品交接单》、《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样品购买支付凭证》。

  《产品样品采样记录》/《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每份只能填写同一家检测机构的样品,如涉及多家检测机构,应分别填写。注意与《浙江省餐饮服务抽样产品交接单》一一对应。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样品购买支付凭证》作为各区与检测机构的结算依据,如在同一份支付凭证上有多家检测机构签收,需给每家检测机构一份盖红章的复印件(可抽检完成后提供)。支付凭证中交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的一份由各区抽检完成后寄交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抽检品种采样要求详见分则。

  3、送检

  采样完成后,检样、备样统一送检测机构封存。抽取的样品应当严格按照样品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等特性,或其标签标识上注明的储运条件储藏运输,以确保样品在检测前的完整性和原始性。样品应分别封存,及时送达实验室,易变质、需要冷藏或冷冻的样品要冷藏或冷冻运输和存放;盛装样品的容器或包装要牢固,不易破碎;运输工具要求清洁卫生,无污染,不混装有毒有害物品,防止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污染和损害。

  4、收样

  检测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采样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样品和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

  

分  则


  1、熟肉制品

  (1)以餐饮店内同一销售容器所盛放的同一品种熟肉制品(以熟畜禽肉为主要原料)为一个抽样单位。采取无菌操作方法取出900~1500 g样品,均匀分装于3个无菌包装袋中密封。

  (2)应保证该样品在低温(0~4℃)环境下运输,并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封样送达检测机构。

  2、凉拌菜

  (1)以餐饮店内同一批次自制凉拌菜为一个抽样单位。

  (2)每批次样品量不少于900g,采取无菌操作方法取样,均匀分装于3个无菌包装容器中密封。应保证该样品在低温(0~4℃)环境下运输,并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封样送达检测机构。

  3、非发酵性豆制品

  (1)抽样对象为各餐饮单位正在使用的同批次(同生产单位、同类型等级、同生产日期为同一批次)豆制品,品种包括豆腐皮、素鸡、油豆腐、豆腐干、千张。

  (2)预包装产品抽取总量不少1kg(至少2个包装);

  (3)散装豆制品采取无菌操作方法取出1kg样品,均匀分装于3个无菌包装容器中密封。应保证该样品在低温(0~4℃)环境下运输,并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封样送达检测机构。

  4、煎炸油

  (1)抽样对象为各餐饮单位煎炸容器中正在使用的油脂。

  (2)先将600ml油样移至不锈钢容器中,待冷却后分别均匀注入3个洁净干燥的塑料瓶中,2瓶作为检样,1瓶作为备样。

  5、集中消毒餐饮具

  (1)抽样对象为各餐饮单位同一批次(同生产单位、同类型等级、同生产日期为同一批次)的集中消毒餐饮具。每批次样品取4个单位。

  (2)采样和样品传递时应确保外包装的完整性。

  6、大米

  (1)抽样对象为各餐饮单位已开封正在使用或未开封准备使用的同一批次(同生产单位、同类型等级、同生产日期为同一批次)的大米产品。

  (2)小包装(不超过5kg)大米,沿存放对角线随机抽取。每批次样品量不少于2kg,采用洁净干燥的取样容器采样,均匀分为3份,用洁净干燥的食品塑料袋密封保存。

  7、生活饮用水

  (1)样品应随机在餐饮厨房内的水龙头上抽取。

  (2)取样时,先用酒精灯将水龙头灼烧消毒,然后把水龙头完全打开,放水5~10min后再取水样,样品均匀分装于3个容积为500ml的、经高温灭菌消毒、清洁干燥的玻璃瓶中密封。并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封样送达检测机构。

  8、盒饭

  (1)样品应在各餐饮单位的厨房或仓库中随机抽取。

  (2)所抽样品应为同一批次(同加工时间为同一批次),随机抽取6个包装,采用无菌取样方式,将6个包装样品均匀分装于6个无菌取样袋中密封。

  (3)应保证该样品在低温(0~4℃)环境下运输,并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封样送达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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