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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粤建质[2011]13号
【颁布时间】 2011-02-24
【实施时间】 2011-0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5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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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证报告结论应分为三种:通过、修改后通过和不通过。报告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修改意见应当明确并具有可操作性,施工企业应当按专项方案论证会意见修改方案;报告结论为不通过的,施工企业应当重新编制方案,并再次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一条  应对论证报告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项方案,施工企业要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附上修改相关材料,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资格注册章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时,专家根据论证需要,有权调阅工程相关技术资料,有权提出独立的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专家应当遵守专家论证的相关管理制度,客观公正、科学廉洁地进行论证。对在论证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如施工企业认为有必要,也可以与专家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

  

  第十三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施工企业应当在论证会召开前从工程所在地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本地区专家人员无法满足专家论证需要时,可从本省其他地区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四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施工企业应当于论证会召开3天前,将需要论证的专项方案送达论证专家。专家应在论证会前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并进行方案预审。

  

  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企业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六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按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名称、部位、施工期限、施工负责人、安全监控责任人、质量监控责任人和投诉举报电话等。

  

  第十七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项目部的相关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其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做好巡查记录,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建立巡查档案。

  

  第十九条  对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二十条  监理企业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二十一条  监理企业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企业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企业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企业停工整改;施工企业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第二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专家库分类标准、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定期更新专家库的专家名单。

  

  专家名单应当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编制、审批、专家论证及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或未责令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施工企业停工整改的,或对拒不停工整改的施工企业未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监理企业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进行认真审核,对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应在该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前,以文件形式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提供现任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签字笔迹以及任命文件复印件。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施工企业更换了技术负责人,应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提供变更后的技术负责人的上述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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