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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浙财办发[2011]21号
【颁布时间】 2011-02-23
【实施时间】 2011-0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5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浙江财政年鉴》2011卷编辑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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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2010浙江省粮油事务支出

  

  17.2010年浙江省市县一般预算收支情况

  

  18.2010年浙江省各市、县(市)财政总收入

  

  19.2010年浙江省11市地方财政收入排序

  

  20.2010年浙江省11市本级地方财政收入排序

  

  21.2010年浙江省县(市)地方财政收入排序

  

  22.2010年浙江省乡镇财政总收入排序

  

  三、其他

  

  1.2010年浙江省乡镇财政基本情况

  

  2.全国各省、市、自治区财政收支占全国财政收入、税收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及排序

  

  3.2010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量与速度

  

  4.2010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上述统计数据由厅预算执行局及基层财政处负责提供。

  

  第五篇:财经法规选编

  

  1.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财经法规

  

  2.省政府发布或批准发布的财经规章

  

  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有关财政工作的重要文件

  

  4.省财政厅以及省级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的有关财经制度

  

  5.2010年财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目录

  

  以上内容由年鉴编辑部负责选编。

  

  第六篇:重要财政文选

  

  1.省领导论财政

  

  2.厅(市)领导谈财政

  

  3.处县(市、区)领导议财政

  

  精选有观点、有深度、有现实意义或有史料价值、学术价值的财经文章、调查报告、专题讲座综述、会议讲话、专题经验总结等。作者主要是厅(市)级以上领导干部,也可以是各市财政局局长、各县(市、区)政府领导。以上内容由各市(县、区)财政局和厅各处室局推荐。

  

  第七篇:财政工作大事记

  

  (一)浙江省财政工作大事记

  

  (二)各市财政工作大事记:

  

  杭州市

  

  宁波市

  

  温州市

  

  嘉兴市

  

  湖州市

  

  绍兴市

  

  金华市

  

  衢州市

  

  舟山市

  

  台州市

  

  丽水市

  

  以上由厅办公室和各市财政局提供。大事记按月、日的时间顺序编写,记录2010年全省财政系统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要事项、重要决策和措施。各市财政工作大事记以本级为主,兼顾所辖县(市、区);以事为主,兼顾人物。要求准确、简明。

  

  第八篇:财政机构人员

  

  1.浙江省财政厅领导名单

  

  2.浙江省财政厅机构设置及中层干部名单

  

  3.全省各市县(市、区)财政局领导名单

  

  4.全省财政系统职工情况统计表

  

  省财政厅机构人员名单和有关资料由厅人事处提供。各市、县(市、区)机构人员名单由11市财政局统一提供。以2010年12月31日前任职者为准,当年任职的需加“*”号标示。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负责人,如无正职局长,由副职主持工作的,用括号加“主持工作”注明;由副县长或其他职务兼任负责人的,用括号加“兼”字注明。

  

  第九篇:附录

  

  1.专题经验介绍

  

  省、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在全国或全省有一定影响、处于领先水平的财政工作做法和经验,字数在3000字左右,由相关处室提供后选录。

  

  2.调研报告精选

  

  选编2010年度全省财政系统获国家级、省级及厅级“优秀论文”。

  

  3.援川工作

  

  对三年援川工作进行系统总结,以反映我省财政为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做出的贡献,字数在3000字左右,由厅经建处负责供稿。

  

  四、编写要求

  

  (一)撰写文稿须客观叙述,据实叙事,不做铺陈。精选素材,内容充实,语言精炼,不讲空话、套话。不用虚词、副词、形容词。从财政部门的角度,用第三人称写。

  

  (二)专业术语、理论概念、法规条款、统计数字、时间、人名、地名等,必须准确、具体、规范,不用“去年”、“最近”、“目前”、“据统计”等不确定的概念。文中尽可能不使用缩简语,如需用,应注明其所含内容。

  

  (三)文中所用数字,按有关标准用阿拉伯数字书写,亿以上的以亿为单位,万以上不足亿的以万为单位。以“亿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两位;以“万元”为单位,不保留小数点;百分比保留小数点一位。数字运用必须准确。

  

  (四)各市、县(市、区)文稿完成后需经单位负责人审定,寄出时务请注明供稿单位、执笔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包括手机),以便与作者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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