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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
【发文字号】 国核安函[2011]26号
【颁布时间】 2011-03-01
【实施时间】 2011-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5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无锡市新峰管业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单位名称和活动场所变更以及取消部分分包项目的复函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无锡市新峰管业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单位名称和活动场所变更以及取消部分分包项目的复函

  (国核安函[2011]26号)


  

  无锡市新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变更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活动场所及取消许可证部分分包项目的报告》(锡峰〔2010〕字第001号)和《关于申请办理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单位名称变更的请示》(锡峰〔2010〕字第003号)收悉。经审查,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活动场所由“无锡市钱荣路54号”变更为“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西拓区振胡路136号”。

  

  二、同意你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单位名称由“无锡市新峰管业有限公司”变更为“无锡市新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三、同意你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分包项目中取消微量元素分析项目。

  

  四、对于不能转移的工艺评定项目,你公司在搬迁至新厂址开展相关核级产品制造活动前必须完成相应的工艺评定项目。

  

  五、你公司应在核级产品制造过程中严格遵守《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有效运行核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核级产品制造质量。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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