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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冀卫疾控[2011]7号
【颁布时间】 2011-03-09
【实施时间】 2011-03-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5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麻疹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麻疹工作的通知

  (冀卫疾控〔2011〕7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石油管道局卫生处,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切实加强麻疹监测工作,提高麻疹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加快消除麻疹进程,确保如期实现2012年消除麻疹目标,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实行农村周接种和城市日接种制度

  

  在农村实行周接种制度,在城市实行日接种制度。承担预防接种任务的接种单位,要认真做好适龄儿童发现、报告、登记工作,保证适龄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98%以上;要做到每月对辖区麻疹疫苗常规免疫接种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发现低接种率和免疫“盲点”区,提高接种的及时性。对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儿童要按照现居住地管理的原则,保证其与本地儿童享有同等的预防接种服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每月审核、分析辖区接种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建立“常规免疫+查漏补种”工作模式

  

  将“常规免疫+查漏补种”作为常态化的工作模式,接种单位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辖区麻疹疫苗的查漏补种。发生麻疹疫情后的查漏补种由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实施,学校发生1例确诊病例,对其所在年级进行查漏补种;农村发生1例确诊病例,对其所在村进行查漏补种,必要时扩展到乡镇范畴;城市的区发生1例确诊病例,对其所在居委会管辖区域进行查漏补种。

  

  三、加强麻疹疫情监测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严格执行《全国麻疹监测方案》、《麻疹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提高监测工作质量,确保每一例麻疹病例或疑似病例均进行报告、采样、检测,对每一例麻疹病例均应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麻疹监测工作,实行日分析制度,建立实时动态监测机制。要组织专家组,每周分析疫情进展和特征,对当地麻疹疫情进行预测预警,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切实指导辖区医疗机构做好麻疹疑似病例报告、标本采集和送检等工作,并认真做好麻疹疫情网络直报信息的审核工作。

  

  各地要不断提高个案调查质量,高度重视“本地报外地”和“外地报本地”麻疹疑似病例的监测与管理。按照《全国麻疹监测方案》,跨县(区)就诊的病例,由报告单位所在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流行病学个案调查、标本采集和送检工作。因该病例离开报告单位所在地等原因无法完成的,报告单位所在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及时将信息反馈至病例现住址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后者负责最终完成调查、标本采集和送检工作。

  

  四、提高实验室检测能力

  

  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须具备麻疹实验室诊断能力并开展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麻疹血清学实验室检测工作。2011年麻疹疑似病例合格血清标本采集率应达到90%以上;麻疹igm抗体阴性的标本应在一周内完成风疹igm抗体检测,以进行鉴别诊断。

  

  各市要切实提高麻疹病原学监测工作质量,在每起暴发中采集新发病例的病原学标本,送省级麻疹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可适当增加病原学标本采集范围、标本数量,提高麻疹病例病原学标本采集率,准确、完整填写送样表,及时送达省级麻疹实验室。

  

  五、落实好应急处置措施

  

  对单例麻疹病例要按照麻疹暴发疫情要求开展相应调查、处置工作,在病例调查同时应开展病例主动搜索,并评估人群免疫状况,分析、确定暴发的范围和严重程度,寻找可能的危险因素和暴发原因,并对疫情向周边区域发生大规模扩散的风险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措施防止疫情进一步扩散。各地要根据当地麻疹疫情特征,对发病较多区域、发生麻疹暴发的区域或发病风险较高的单位,及时组织开展对重点人群的应急接种。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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