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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渝建[2011]114号
【颁布时间】 2011-03-04
【实施时间】 2011-03-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5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

[接上页]


  (五)监理单位要建立专业齐备的项目监理机构,保证人员配备,认真编制针对性强的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严格工序检查,切实履行质量控制职责。

  

  (六)检测机构应强化服务意识,重点保障公租房工程的检测服务,在委托、收样、样品检测、现场检测、报告发放等环节重点安排并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保证检测工作的及时性。

  

  三、加强管理,定期报告

  

  各参建单位要从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角度出发,进一步加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精心组织,加强现场质量控制和检查工作,正确把握质量和进度的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要严格执行市城乡建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要点(2009版)的通知》(渝建发[2010]44号)和重庆市《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dbj50 -114-2010的要求,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实施优化及细化,做好施工方案,保证设计、施工质量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和设计深度的要求。

  

  在加强现场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同时,要建立落实公租房工程质量报告制度。各公租房项目的建设单位应于每月3日前将上一月项目建设的质量状况报所在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报告后,于每月5日前将上一月辖区内公租房项目建设的质量状况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联系人:傅建华,联系电话:63672066);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汇总统计全市公租房项目的质量状况后,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一月全市公租房项目的质量状况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此外,公租房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要依法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及有关部门报告。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应按规定及时向负责监管该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四、严格验收,重视保修

  

  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要求组织实施分户验收。分户验收合格后,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及由检查人员签字确认的项目验收记录。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不能进行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工程建成后,建设单位要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和验收标准进行竣工验收,并及时将有关验收文件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竣工验收时,必须认真核查是否全部完成施工图设计内容、有无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以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公租房工程的质量问题及投诉处理,督促施工单位积极、主动、及时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各参建单位均应组织专门人员处理质量问题,并保证处理渠道畅通,切实做好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工作。

  

  五、强化监督,关注舆情

  

  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日常监督工作和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定期组织对辖区内在建公租房项目进行检查和现场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通过量化评价,督促解决建设程序、现场管理和质量安全行为不规范及实体质量不合格等问题,确保公租房工程质量水平。同时,要高度关注各类舆情,认真收集涉及到公租房工程质量方面的舆情信息,增强工作主动性,增大行政监管工作的透明度,及时消除误会和隔核,化解矛盾,确保社会稳定和谐。对市民反映或媒体曝光的质量问题,要及时核查,限时处置,并适时公布核查处置情况。

  

  
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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