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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川卫办发[2011]139号
【颁布时间】 2011-03-04
【实施时间】 2011-03-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5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服务工作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服务工作管理的通知

  (川卫办发[2011]139号)


  

  各市(州)卫生局,科学城卫生局,省卫生执法监督总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的要求,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工作的管理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四川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提高对加强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监管的重要性认识,增强履职意识,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促进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加强能力建设,规范技术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二、加强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实施卫生监督网格化管理,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对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管,促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

  

  (一)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的评审过程的监督检查。属于省级审批的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自行组织专家进行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前,必须向省卫生厅提出评审会现场监督的申请(包括建设项目名称、专家人员名单、评审会时间等),经审查同意后,卫生厅派出监督员参加评审会并监督评审过程。

  

  (二)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行政审查。申请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机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应满足《四川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审批工作程序》(川卫办发〔2006〕309号)文件的要求,其中,两名主检医师必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分别从事内科、公共卫生专业,并经过相应的进修培训合格。公共卫生执业医师应当是从事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加快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05〕360号),在组织对本辖区内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现场技术考核3日前通报省卫生厅,必要时由省卫生厅派出人员对考核进行现场监督和指导。

  

  三、提高服务质量。督促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应增强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依法、依程序、依标准开展技术服务工作,规范服务行为,优质、高效地开展职业卫生服务,为劳动者、用人单位提供客观、科学、便捷的人文服务,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四、实行校验制度。实施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资质校验是加强监管的重要措施,是促进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增强能力建设的重要手段。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每年对本级所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内容实施年校验。各地要将校验不合格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名单报省卫生厅审查,由省卫生厅依法取消其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资质。

  

  
二0一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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