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中府办[2009]83号
【颁布时间】 2009-12-02
【实施时间】 2009-1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6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府办〔2009〕83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中山市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中山市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储备管理,维护成品粮油市场稳定,确保成品粮油应急供应,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品粮油储备是市人民政府为调节全市粮食和食用植物油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市场价格、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发生等情况,委托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按一定规模储备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的一项粮食安全保障制度。

  


  第三条  成品粮油储备数量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模确定。

  成品粮的质量要求为:原粮级别为符合国家稻谷标准的三等以上(包括三等)稻谷,成品级别为符合国家粮食制品标准的一等以上(包括一等)大米。

  食用植物油的质量要求为符合国家油料制品标准的一级食用植物成品油。

  


  第四条  市财政预算每年安排成品粮油储备专项资金,用于向成品粮油承储企业(下称“承储企业”)支付储备费用。成品粮油储备专项资金规模和费用支付标准按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执行。

  


  第五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成品粮油储备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确定成品粮油储备规模、品种、质量、储存地点,对承储企业的承储行为及其所承储成品粮油的数量、质量及储备安全等实施监督,并在成品粮油市场发生异常状况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动用建议。

  市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安排成品粮油储备专项资金,并对成品粮油储备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承储企业具体负责组织储备成品粮油,做好储备成品粮油的保管及轮换工作,并对其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负责。

  


  第七条  承储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拥有独立的生产经营场所,具备粮食或食用油生产经营资格,且无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独立法人。

  (二)成品粮承储企业近两年日常平均库存300吨以上,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漏、防潮、防虫、防污染及通风条件,以及与粮食品种、储粮周期、成品粮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等相适应的粮食仓储设施。

  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近两年日常平均库存500吨以上,具备与储备油功能、仓型、轮换方式、品种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

  承储企业租赁仓储设施的,租赁期限应长于成品粮油承储合同规定的承储期限。

  (三)具备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及成品粮油质量检验能力。

  (四)具备相应的统计财会人员及仓储保管人员。

  


  第八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市工商、质监、农业等有关部门组成成品粮油承储企业资格遴选认定小组,对承储企业资格进行遴选认定。市监察局依法对遴选工作进行监督。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提交成品粮油承储企业资格遴选认定小组讨论,由成品粮油承储企业资格遴选认定小组选定承储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

  在提出申请前两年内有从事成品粮油承储经验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取得承储资格。

  


  第十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向承储企业下达成品粮油储备任务后,应与其签订承储合同,明确约定储存标的物品种、质量及数量,承储期限、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方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等。承储企业按承储合同约定自筹资金、自行组织落实成品粮油承储任务。承储合同期限为2年。

  


  第十一条  承储合同期限届满,承储企业的成品粮油承储资格失效。承储企业资格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及第九条规定的程序予以重新确定。

  承储合同被终止或承储合同期内承储企业被依法撤销、解散、破产、兼并的,该承储企业的成品粮油承储任务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其他承储企业中重新安排。其他承储企业无法安排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及第九条规定的程序重新选择承储企业。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