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抚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府办发[2009]67号
【颁布时间】 2009-12-02
【实施时间】 2009-1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6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城区住房用地确权登记发证中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接上页]


  


  八、原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公有住房分户发证时,土地使用权类型仍保留划拨或出让。房屋首次上市交易的,均需补办出让手续,按交易额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后,确认购房者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如不上市交易,但房屋产权人主动申请办理出让手续的,按申请时土地所在级别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10%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确认产权人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九、所有涉及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项目,需按规定缴纳契税。

  

  


  十、凡涉及建设用地需要补办规划许可的,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涉及到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建筑容积率的,由规划部门进行认定。

  

  


  十一、自本文下发之日起,规划部门要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审核意见函告国土资源部门,以加强批后监管;房管部门要在“两证”齐全时才能办理二手房过户手续。

  

  


  十二、本意见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