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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酒泉市政府
【发文字号】 酒政办发[2009]245号
【颁布时间】 2009-12-01
【实施时间】 2009-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6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规范豆制品生产加工和市场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三)加大流通领域无证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整治。对无证经营豆制品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部门负责,质监部门配合,符合加工条件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督促办理相关证照并规范其加工生产行为;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依法予以取缔。

  (四)加强对即时制作、加工、销售豆制品的整治。对超市、部分饭店等即时制作、加工、销售和使用豆制品的单位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重点检查:

  (1)外部环境是否满足食品加工要求;

  (2)生产场所及设备是否满足加工需要;

  (3)食品加工人员是否持有健康证明,具备必要的法律法规和质量安全知识,个人卫生是否符合要求;

  (4)生产所需的原料、食品添加剂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

  (5)是否建立原料进货及销售台帐。

  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依法予以取缔。

  (五)加强宾馆、饭店、集体食堂豆制品采购使用管理的整治。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要求各宾馆、饭店以及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集体食堂应购买获证企业生产加工的豆制品,并主动索要票证,建立购销登记台帐,注明豆制品的来源、品种、数量、购买日期等,不得购进不符合质量卫生要求的豆制品。并要积极建立豆制品定点采购制度,与生产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合作意向,确保所使用的豆制品质量安全。

  (六)加强对生产加工豆制品单位的抽样检验工作。由质监部门负责,对全市生产加工环节的豆制品制定抽检计划,并组织检验机构进行抽检,及时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通报和公布检验情况,确保全市豆制品质量安全。

  


  五、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2009年12月10日至2009年12月20日,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总体部署,结合各自职能和承担的任务,制定各自的工作方案,并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营造舆论氛围,让广大豆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了解豆制品专项整治的目的、意义和方法,积极参与到整治活动中来。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从2009年12月21日到2010年1月20日,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按照整治方案,对全市豆制品生产企业、小作坊、即时制作、加工、销售的单位进行“拉网式”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开展集中整治。对规模生产企业、小作坊、即时制作加工点及黑窝点,要按照职能分工,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消灭盲区、不留死角,达标一个,验收一个。对无证无照的豆制品加工“黑窝点”坚决予以取缔,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依法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阶段:规范监管。从2010年1月21日到2月10日,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整治方案的要求,对达到整治要求的豆制品生产加工及销售单位进行逐一验收,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加强制度建设,形成长效机制。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从2010年2月11日至3月10日,总结验收豆制品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回头看”活动,巩固整治成果,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认真做好豆制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对在整治工作中失职渎职、推诿扯皮,造成工作被动,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的,视情况追究相关监管单位、监管人员的责任,确保整治成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对豆制品专项整治的认识,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各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内的豆制品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据《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多部门整体联动的优势,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宣传报道,形成强大的舆论宣传声势,营造安全生产、合法经营的良好社会氛围。要采取电视、报纸、印发宣传资料、宣传栏、宣传车等多种措施,大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目的、意义及成效。

  (三)加强督查,务求实效。专项整治期间,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每个阶段的要求,认真落实工作任务及所要达到的标准。整治不到位的,不能转入下一个阶段。市政府将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加大对豆制品专项整治的监督检查力度,组织开展明查暗访和专项整治阶段性检查,确保整治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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