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鲁司[2009]131号
【颁布时间】 2009-12-01
【实施时间】 2009-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6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投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五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机关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作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

  (一)投诉事实清楚,但情节轻微且构不成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可以由律师协会主持调解,促成矛盾双方和解;

  (二)投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移交有相应行政处罚权和行业处分权的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三)投诉不实或证据不足的,不予支持,同时做好投诉人的说服解释工作。

  调查结束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书送达投诉人并同时报转办、交办机关。

  


  第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律师协会对投诉处理不当的,可以责成律师协会予以纠正或者重新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查,符合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条件的,可以提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复查意见为投诉的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投诉人提出退代理费或违约赔偿请求的,应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被投诉人有违法违规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回违法所得;

  (二)投诉人提出的退费请求合理的,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可以主持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投诉人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三)被投诉人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人退费请求事由不合理的,不予支持,并做好说服工作。

  


  第十九条  对已办结的投诉案件要及时归档,做到一案一卷,装订整齐,统一保管。

  


  第二十条  投诉经查证属实作出处理的,应当记入律师诚信档案;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应当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