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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项目绿色通道并联审批流程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重点项目“绿色通道”并联审批流程》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海南省重点项目“绿色通道”并联审批流程 一、审批项目流程 (一)项目申请人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政务服务中心)“绿色通道”窗口,提交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投资审批项目必需的申报材料及证照。 (二)窗口工作人员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及证照进行审查,对符合“绿色通道”办理的审批项目,报经领导同意后,在申请材料登记表上加盖“海南省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专用章”,当天送投资主管部门。 (三)投资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建议书批复(简称立项),并将批复送达“绿色通道”窗口,“绿色通道”窗口工作人员将项目立项批复和申报材料加盖“绿色通道”专用章,分别送达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所涉及的委、厅、局行政审批办公室,进行并联审批。 (四)各委、厅、局行政审批办公室按照各自职能对重点投资项目进行并联审批或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国土环境部门出具土地预审、环评审批意见,规划部门出具规划选址、建筑节能评估意见,林业部门出具林业用地预审意见,水务部门出具水土保持方案、取水许可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出具节能评估意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安全评价报告备案意见,商务部门出具外商资格认可意见,涉及消防安全的,公安消防部门出具公安消防意见,农业、旅游、交通、卫生、教育、地震等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意见,并将上述意见送“绿色通道”窗口,由“绿色通道”窗口工作人员统一送投资主管部门。 (五)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各委、厅、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批或审查意见,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六)国土、建设、林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别办理用地、选址、取水等相关手续(需上报国家部委审批的除外)。 (七)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及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批复。 (八)各委、厅、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将各自的批文、证照分别送达“绿色通道”窗口,由“绿色通道”窗口工作人员送达项目申请人。 (九)项目申请人凭各委、厅、局行政审批办公室的批文、证照到主管部门办理开工手续。 二、核准项目流程 (一)项目申请人向省政务服务中心“绿色通道”窗口,提交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投资核准项目必需的申报材料及证照。 (二)窗口工作人员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及证照进行审查,对符合“绿色通道”办理的核准项目,报经领导同意后,在申请材料登记表上加盖“海南省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专用章”,当天分别送达各委、厅、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三)各委、厅、局行政审批办公室按照各自职能对重点项目进行并联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国土环境部门出具土地预审、环评审批意见,规划部门出具规划选址、建筑节能意见(涉及消防安全问题的征求公安消防部门意见),林业部门出具林业用地预审意见,水务部门出具水土保持方案、取水许可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出具节能评估意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安全评价报告备案意见,商务部门出具外商资格认可意见,农业、旅游、交通、卫生、教育、地震等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意见,并将上述意见送达“绿色通道”窗口,由“绿色通道”窗口工作人员送达投资主管部门。 (四)在20个工作日内,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材料进行审查、论证和评估并完成项目核准批复(需上报国家核准的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各委、厅、局行政审批办公室依据投资主管部门项目核准批复,按照各自职能,在20个工作日内,国土、建设、林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办理用地、选址、取水等相关手续(需上报国家部委审批的除外);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凭核准文件到商务、工商、外汇管理等相关部门办理企业批准、登记注册等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