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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政农发[2009]17号
【颁布时间】 2009-12-01
【实施时间】 2009-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7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2009年现代农业装备对接农民专业合作社工程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按照招标采购合同约定,本次采购车辆,由供应商按照以下条件提供售后维修服务。

  (一)质量保证

  1供应商在收到用户通知后1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2如果供应商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没有弥补缺陷,用户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供应商承担。

  3质保期:自交货之日起1年。

  (二)检验和验收

  产品应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和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牌照标准。

  (三)索赔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供应商应当无条件更换或退货,因产品质量安全导致的安全事故,供应商应按照国家规定赔偿。

  (四)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通知送达时间:事故发生后7天内。

  (五)售后服务

  1在车辆使用前,由供应商统一进行一次培训。

  2供应商按照国家标准提供质量保证服务。

  3供应商统一售后服务,服务响应时间不超过4小时。

  4车辆购置五年内,供应商对本次采购20辆车以上的区县,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检修和保养。

  5供应商对本次供应车辆实行统一优惠的零配件及服务价格。

  


  八、车辆管理

  (一)各区县是“现代农业装备对接农民专业合作社工程”的责任主体,应组织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严格审核实施主体的资质,负责监督管理。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购置的运输车辆必须用于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运输,3年内不得转手过户。具体办法是:各区县主管部门将所购车辆的基本信息和所有人信息报市农委,由市农委正式致函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并办理车辆锁定手续。

  (三)对政府扶持的车辆,必须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车辆产权人并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规定,列入固定资产严格管理。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将形成固定资产的份额平均量化到社员账户。车辆日常运转费用由合作社自筹。

  (四)工程实施结束后,由各区县农委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将本区县落实情况上报市农委。

  (五)市相关部门将成立“现代农业装备对接农民专业合作社工程”督查组,对各区县实施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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