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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安监管办[2009]77号
【颁布时间】 2009-12-01
【实施时间】 2009-12-0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5477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处室工作职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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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监督检查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

  

  5.监督检查相关行业和领域中央管理的企业在津分支机构安全生产状况;

  

  6.综合分析相关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提出相关政策措施的建议;参与相关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政策措施、法律法规及标准的制定拟定工作;

  

  7.负责相关行业生产安全较大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

  

  8.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监督管理三处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及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研究起草与本处业务相关的地方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2.负责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安全生产准入和安全许可证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制定相关审核标准、实施细则,指导相关许可证、批准证书或备案证明的审核发放工作;

  

  3.负责危险化学品部门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4.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管理和试生产方案备案工作,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和烟花爆竹行业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准入及管理工作;

  

  6.负责组织、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准入管理和备案工作;

  

  7.指导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化学品危险性鉴定工作;

  

  8.推动、指导和监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相关标准化实施细则;

  

  9.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较大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

  

  10.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监督管理四处

  

  负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电子、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研究起草与本处业务相关的地方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2.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情况;

  

  3.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相关人员安全资格持证上岗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4.承担相关行业中央管理的在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监督检查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

  

  6.负责监督检查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7.负责相关行业生产安全较大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

  

  8.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职业健康处

  

  负责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承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1.研究起草与本处业务相关的地方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2.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3.负责全市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4.指导和监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申报工作;

  

  5.承担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工作,拟定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规划和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及作业场所相关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工作;

  

  6.监督检查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指导职业安全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7.指导监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指导监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健康标准化工作;

  

  8.指导职业安全健康科学技术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工作;

  

  9.指导和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健康防护用品使用情况;

  

  10.负责职业危害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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