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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财驻甘监办[2009]43号
【颁布时间】 2009-12-01
【实施时间】 2009-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7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专员办信访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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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对人民来信来访的处理,属财政部交办的按照财政部要求进行处理;直接受理的,且属专员办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由我办直接处理,属专员办职权范围之外的问题,及时办理移交或上报财政部研究处理。

  


  第十一条  不属于专员办受理范围的人民来信来访,由机关纪委负责解释,及时办理转送或移送。

  


  第十二条  需反馈调查核实结果的人民来信来访,由承办处(室)负责反馈。

  


  第十三条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排查可能存在矛盾纠纷的隐患。对矛盾纠纷排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移交相关处(室)化解。对群众诉求合理或部分合理的,积极采取多种方式协调化解;对群众诉求依法按政策不能解决的,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

  


  第十四条  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具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收存来信。来信当日应予拆封,注意保护信封和邮票的完整。在左上角装订,信瓤在上,信封在下;信访人采用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的,收信当日应将信访人提供的信息整理为书面形式并装订。

  (二)阅信登记。要认真细致地阅信,单独建立登记本,登记信访者的姓名、单位、职务、住址、来信时间、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对来信的处理意见,登记被检举、控告人的姓名、职务、单位、住址及检举、控告的主要内容。信件摘要登记一律用第三人称,要求言简意明,准确无误,不失原意,字迹清楚,条理分明。

  (三)转办。按照来信内容和各处(室)工作职责,报经办领导批准同意后,机关纪委将群众来信转交相关处(室)调查核实。

  (四)承办。承办处(室)收到转来的信访件,应当立即指定专人办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机关纪委呈报调查核实结果。署名信件,承办人员可以电话询问、约见、走访信访人,听取其陈述情况。对于重大的信访事项,可以采取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走访制。

  (五)督办。对财政部及有关上级部门交办、转办或要求协办的信访事项,机关纪委要加强督查,督促各承办处(室)尽快办理,在规定时间上报办理结果。

  (六)答复。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办专员(党组)会议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各处(室)应当按规定的办理时限,向机关纪委提交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由机关纪委统一答复信访人。

  (七)汇报。机关纪委每半年应向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一次信访工作受理、移送、转办、督办以及办理结果等情况,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完善和改进信访工作的建议。

  


  第十五条  对来访者要文明、热情、诚恳接待,耐心倾听他们反映的问题和此次来访的要求,如实记录。

  


  第十六条  来访者如无阅读能力,可将记录复述给本人,认为无误,请其签字,作为查办材料。有书写能力的,接谈后请其提供书面材料,以便查办。

  


  第十七条  对匿名信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机关纪委要将来信及时呈报分管领导,并按领导批示意见办理。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

  (一)信访信息资料原件由机关纪委妥善装订,送交办档案室保存。保存期一般为3年,期满销毁。

  (二)各处(室)应当及时清理承办的信访材料,将收集、整理后的相关材料退回机关纪委归档。各处(室)可根据需要复印留存有关资料。

  (三)年度终了,机关纪委应对信访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信访工作总结经办领导阅批后与当年信访信息资料一并存档。

第四章 信访工作守则及纪律要求


  

  


  第十九条  信访工作守则及纪律要求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纪检监察和信访工作基本要求,全面提高素质,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切实为群众办实事,树立坚强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处理群众来信和来访事件,给群众以负责的答复,努力满足群众的正当要求。

  (三)执行国家法律法令,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实事求是,刚正不阿,伸张正义,关心群众疾苦,敢为群众说公道话。

  (四)催办案件、研究问题,要出于公心,平等协商,尊重他人,不回避矛盾,不强加于人,在合理、公正的基础上解决问题。

  (五)严守机密,不向无关人员泄露信访内容和案情。

  (六)遵循回避原则,与来信来访内容相关的人员不得参与核实处理工作。

  (七)积极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纪、政纪条规。对坚持过高要求和反映问题不实的来信来访群众,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施之以爱,导之以规,认真做好思想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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