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建发[2011]49号
【颁布时间】 2011-03-04
【实施时间】 2011-03-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7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商务部关于全国统一当票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接上页]
8.当期届满5日后,当户不赎当也不续当的,即为绝当。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损溢自负;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依照双方事先约定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可向当户追索。

  9.绝当后,当户与典当行协议赎当的,逾期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10.当票遗失须由当户本人凭有效证件及时办理挂失手续,交纳一定手续费后可以补办当票。未办理挂失手续或挂失前已被他人赎当,典当行无过错的,典当行不负赔偿责任。

  

  附件2

  
续当须知

  


  1.办理续当,须持原当票及前期续当凭证办理,原典当契约不变。

  2.续当时须结清上期当金利息。

  3.本期续当利息在赎当时或下期续当时交付。

  4.赎当须凭原当票和续当凭证及当户有效证件办理手续。

  

  附件5

  省别号定义

  

  

编码

省份

编码

省份

编码

省份

11

北京市

34

安徽省

55

重庆市

12

天津市

35

福建省

51

四川省

13

河北省

72

厦门市

52

贵州省

14

山西省

36

江西省

53

云南省

15

内蒙古自治区

37

山东省

54

西藏自治区

21

辽宁省

70

青岛市

61

陕西省

25

大连市

41

河南省

62

甘肃省

22

吉林省

42

湖北省

63

青海省

23

黑龙江省

43

湖南省

64

宁夏回族自治区

31

上海市

44

广东省

6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32

江苏省

48

深圳市

66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33

浙江省

45

广西省壮族自治区

 

 

71

宁波市

46

海南省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