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字号】 工信部原[2011]40号
【颁布时间】 2011-03-07
【实施时间】 2011-03-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7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镁冶炼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镁冶炼行业的准入管理工作,发挥先进企业的示范和引导作用,推进镁行业结构调整,依据《镁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的镁冶炼企业。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符合《准入条件》的镁冶炼企业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各级行业协会负责协助做好公告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核实


  第四条  申请公告的镁冶炼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符合《准入条件》中有关规定的要求;

  (四)企业镁冶炼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土地使用权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安全设施“三同时”、职业卫生“三同时”等手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要求;

  (五)企业不得存有《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和《有色金属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规定应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六)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现有镁冶炼企业可向本地区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如实填报《镁冶炼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及相关报表(见附件)。公告申请书应对本企业是否符合《准入条件》中企业布局及规模、工艺装备、产品质量、资源能源消耗及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护、劳动保险等方面要求做出详细说明。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环保、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等部门依照《准入条件》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严格审查并提出具体意见,将核实意见和企业申请材料按规定时限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 复核与公告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材料后,于3个月内组织有关方面对各地报送的企业材料及核实意见进行复审或现场核实。征得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同意后,确定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后,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方式予以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条件》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九条  欢迎和鼓励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正在申请公告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向工业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不合格企业名单及相关情况:

  (一)不能保持《准入条件》的;

  (二)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或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

  因前款规定被公告不合格的企业,经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镁冶炼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申 请 单 位: (加盖公章)

  

  年月日

  

  附表1:

  镁冶炼企业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 (公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序 号项 目内  容备 注
1企业名称  
2所有制形式  
3企业类型(现有、改扩建、新建)  
4企业法人代表姓名  
5企业地址  
6镁锭生产能力(吨/年)  
7再生镁生产能力  (吨/年)  
8上年度镁产量(吨)  
9上年度工业总产值  (当年价格,万元)  
10上年度工业增加值  (当年价格,万元)  
11上年度销售收入(万元)  
12上年度利润总额(万元)  
13用地总面积(公顷)  
14现有职工人数(人)  
15联系人  
16联系电话  
17传真  
18电子邮箱  
19邮编  
20通信地址  


  

  附表2:

  现有镁冶炼能力审批情况表

  企业名称:(公章)  填表人及联系电话:

  
序号产品 名称工艺 装备(煅烧、还原、 精炼)生产 能力总投资(万元)其中开工时间投产时间项目批准机关及文号环评批准机关及文号土地批准机关及文号土地使用权证书号所需白云石矿(万吨/年)备注
自筹贷款外资其他自产国内
1镁锭                
2镁合金                
                  


  

  附表3:

  镁冶炼企业环保设施与环保指标情况表

  企业名称:(公章)填表人及联系电话: 省级环保局(公章)

  
类别产生量环保设施名称投入使用时间处理方法污染处理能力对应生产工序及设施主要污染物监测结果排放量执行标准及标准值是否安装在线自动检测设备
主要污染物名称处理前mg/l 处理后mg/l
一、废水            
            
类别产生量环保设施名称投入使用时间处理方法污染处理能力对应生产工序及设施主要污染物监测结果排放量执行标准及标准值是否安装在线自动检测设备
主要污染物名称处理前  mg/nm³处理后  mg/nm³
二、废气            
            
类别产生量环保设施名称投入使用时间处理方法污染处理能力对应生产工序及设施考核 产生量综合利用量综合利用方式贮存量贮存场所 
三、固体废弃物            
            


  注:1、该表由企业严格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并由企业所在地区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查盖章。

  2、有多个环保设施时在表中分别列出;

  3、污染产生量指废水产生量(吨/日)、废气产生量(立方米/小时)、固体废弃物产生量(吨/年);

  4、根据过去1年的监测情况填表,至少提供两份监督性监测报告。

  

  附表4:

  镁冶炼企业能源及资源消耗情况表

  

  企业名称: (公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序号项 目 名 称内容备 注
1白云石(吨/吨镁)  
2硅铁(si>75%)(吨/吨镁)  
3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吨标煤/吨镁)  
4还原镁收率≥80%  
5硅铁中硅利用率≥70%  
6粗镁精炼收率≥95%  
7水循环利用率(%);耗新水量(吨/吨镁)  


  

  附表5: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核实意见表

  
申请企业名称 
申报时间 
企业环评及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说明(附环评报告、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复印件):
企业取得排污许可证说明(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保局核实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等是否达到《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等文件要求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核实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业主管部门核实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