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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五十六条 申请征收强制执行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征收补偿决定及送达文书; (三)作出征收决定的证据与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七条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地点和面积等材料,并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执行的标的物; (三)申请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 (四)行政机关书面催告的情况;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城乡规划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违法建筑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办理房屋登记。本办法施行前已拆迁的房屋,房屋还迁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一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由拟进行棚户区改造的单位,以预付保证金方式解决。 第六十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外、县(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138号令)、《吉林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办法》(市政府162号令)、《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市政府205号令)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