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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云南省科技厅
【颁布时间】 2011-03-07
【实施时间】 2011-03-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7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做好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海外培养项目申报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二○一一年

  

  

  

  
填写说明

  


  一、本任务书用于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海外培养项目,由甲方、乙方和丙方共同签订。甲方系指省科技厅;乙方系指受资助人;丙方系指受资助人所在单位。

  二、任务书各项内容以省科技厅批复(核准)认定的内容为主要依据,各项内容应实事求是地逐项认真填写,各栏不够时,可自行加页;应字迹清晰,页面整洁;外来语首次出现应同时用原文和中文表述;规格为a4纸,用宋体字打印,于左侧装订成册。

  

  一、出访概况表

  

受资助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 族

 

学位

 

所学专业

 

党 派

 

职称

 

行政职务

 

学科

领域

 

现从事专业

 

出访机构简介

 

出访目的

 

预期目标

 


  

  二、受资助人所在单位意见

  

(对受资助人出访的制度、政策及经费等方面的保障及承诺)

单位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月 日



  三、共同条款

  1.甲、乙、丙三方,就乙方进行优秀科技人员赴发达国家短期访学签订本任务书,各方应共同遵守本任务书和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2.乙方须在访学结束回国后20日内向甲方、丙方提交有关报告并实时通报在外情况:提交护照复印件(含签证及出入境记录)、调研报告(行业或产业领域)、个人总结、访学机构书面鉴定(含访学时限、个人表现等)等材料;出现调整事项时,及时提交调整报告;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发生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件时,提交重要事件报告。如果逾期不报或不按要求报告,甲方有权暂停项目实施和拨款。

  3.乙方除遇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外,因主观要求解除的,视不同情况,部分或全部退还丙方已拨经费,且甲方经费不再拨给,已经拨出的经费应及时退还甲方。如乙方未提出解除的要求,甲方、丙方有权根据调查情况做出中止的决定。

  4.本任务书生效后,甲方、丙方应按规定如期如数向乙方核拨经费;乙方应按任务书规定的培养目标和任务实施,否则,甲方、丙方有权暂停培养并收回拨款。

  5.乙方在省内发生工作变动应及时通知甲方,变更拨款单位。乙方若调离本省,丙方应及时冻结甲方所拨款项,并报告甲方。

  6.本任务书签约各方均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有争议或纠纷时,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7.任务书正式文本一式6份,甲方4份(对外交流与合作处、发展计划处、条件财务处、云南省科技发展研究院各1份)、乙方1份、丙方1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四、签订任务书

  

甲方

云南省科技厅

组织实施单位

对外交流

与合作处

联系电话

 

邮箱

 

经办人: 

组织实施单位负责人: 

甲方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乙方

(受资助人签名)

丙方

(受资助人所在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

 

帐 户 名:

 

帐号:

经办人:

 

丙方负责人(签章):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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