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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许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许政[2011]22号
【颁布时间】 2011-03-03
【实施时间】 2011-03-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7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条 县级以上安委办经考核和调查核实,认为拟否决对象符合否决条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在向安委会提出否决建议前,应听取拟否决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将拟否决对象的陈述、申辩情况一并提交安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作出“一票否决”决定后,县级以上安委办在7个工作日内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决定》送达被否决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对应予“一票否决”未能及时否决的,上级安委办应提出予以否决的建议并督促纠正。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安委办应加强对被“一票否决”单位的检查督办。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及其负责人要认真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方案,认真抓好落实,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由各级安委会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实施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暂行办法的通知》(许政〔200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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