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1-03-02
【实施时间】 2011-03-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7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2010年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各招投标监管机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素质,促进招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省工程招投标活动实际情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建筑业协会和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组织专家对2010年度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信用评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信用评价对象

  1、凡在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工商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参加本年度信用评价。

  2、本年度在我省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省外招标代理机构参加我省代理机构信用评价。

  二、信用评价主要内容

  1、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资料。

  2、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

  3、企业的社会信誉。

  三、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申报材料及要求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申请表》(此表可登陆黑龙江建设网www.hljjs.gov.cn 下载);

  2、招标代理机构需提供以下综合资料(申报的材料应全部为原件的电子扫描件、内容必须清楚否则不予认定):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副本(含变更记录);

  (2)办公场所条件(自有的提供产权证、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或协议书);

  (3)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高级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

  (4)专职人员(含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注册人员信息要与网上注册信息一致)的身份证、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劳动合同;其中:社会保险凭证指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颁发的社会养老保险手册或者出具的企业当年参加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名单、缴费单据;人事档案代理证明指国家许可的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该招标代理机构人事档案存档人员名单;

  (5)企业各项管理制度。

  3、代理机构市场行为及社会信誉需提供: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执业信用手册》原件和《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业绩信用手册》原件;

  (2)企业注册所在地招投标监管机构出具的市场行为证明;

  (3)近一年内企业奖罚情况。

  4、要求:

  (1)申请表网上下载填写,需提交二份。

  (2)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资料需提供原件的电子扫描件光盘,需提交二份。

  (3)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及社会信誉需提供原件。

  四、信用评价程序

  1、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规定要求,提供参加信用评价所需材料,在2011年3月20日之前报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申报材料核查。

  2、各市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申报信用评价单位的材料认真进行核查,形成核查意见及单位名单,于2011年3月底之前将所属地区招标代理机构申报的信用评价材料汇总后,以地市为单位上报省招投标管理总站。

  3、省直招标代理机构和省外招标代理机构将信用评价材料直接报省招投标管理总站。

  4、省在评价过程中将对部分代理机构进行实地抽查,抽查的主要内容是办公场所建设以及完成工程招标代理的档案材料。

  五、评价方法和信用等级

  1、信用评价采取(百分制)打分的办法进行,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和素质满分50分,市场行为满分30分,社会信誉满分20分。

  2、 信用等级分为合格(a级)、基本合格(b级)和不合格(c级)三种,评价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的代理机构信用等级为合格(a级),评价得分70-89分的代理机构信用等级为基本合格(b级),评价得分69分以下的代理机构信用等级为不合格(c级)。年度不参加考评的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为不合格(c级)。

  六、信用评价工作要求

  1、各市地接到通知后,要立即组织开展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认真抓好落实,按时上报信用评价材料。

  2、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准备申报材料,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3、信用评价参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

  4、不参加本年度信用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暂停其招标代理业务。

  5、上一年度被评为b级和c级的没有按省里统一要求按时整改的代理机构,不得参加本年度信用评价工作,并暂停其招标代理业务。

  联系人:杨 峥

  电 话:0451-53608684  13936435090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附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申请表(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