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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粤经信节能[2011]162号
【颁布时间】 2011-03-07
【实施时间】 2011-03-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7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2011年广东省节能监察行动计划

[接上页]


  对全省公共机构开展专项节能监察,监察内容包括:节能管理制度建设及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能源消费状况报告报送、能源审计与节能规划编制、能源统计与计量、车辆管理、节能办公产品采购等。对各市节能主管部门有独立办公楼的或可单独计量的区域开展节能监察和审计。省节能监察中心计划完成20家左右,各市节能监察机构完成100家。

  

  6、节能专项资金项目和节能服务机构专项监察

  

  对2010年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以及负责节能量审核的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现场监察。省节能监察中心计划完成20家企业的项目和相关节能服务机构监察。

  

  7、能源消费量控制专项监察

  

  开展全社会用电量和能源消费量统计监测相关工作措施落实情况的专项监察,确保全年全社会用电量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合理的水平。

  

  8、建筑领域节能专项监察

  

  联合建筑节能主管部门开展建筑领域节能专项监察。监察内容包括:检查夏季室内空调温度是否控制不低于26摄氏度,照明场所光照度是否符合国家要求,照明、用电系统是否采用节能型灯具和控制装置、节能技改情况等。

  

  五、保障措施

  

  (一)开展节能监察交流培训。

  

  我委将定期举办节能监察执法交流培训,总结监察工作经验,对各市节能主管部门、节能监察机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各市节能监察人员的执法水平。同时,将加强对各地节能执法工作的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总结推广各地好的节能监察经验和做法。

  

  (二)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

  

  继续做好《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宣贯工作,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推动各市、县建立健全节能监察机构。支持各地开展节能宣传培训、政策研究、能力建设等,支持各地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继续给每一个单独设立、有编制、有财政经费的市节能监察机构配备一辆节能监察车。

  

  (三)建立节能监察定期通报制度。

  

  各地要定期举行新闻通报会,将节能监察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对违法用能单位和行为予以曝光,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监督重点用能单位贯彻节能法律法规的情况。我委将对节能监察工作进展情况每季度报一次,每半年将相关情况抄送当地市政府。

  

  (四)规范节能监察工作。

  

  我委将于今年上半年前制定出台《广东省节能监察管理试行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节能监察手册》,规范各地的节能监察工作。

  

  (五)建立节能执法奖惩制度。

  

  对节能执法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广东省节能奖励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加大省节能专项资金以及省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经费的支持力度。对节能监察工作进展缓慢或不落实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对各市政府的节能考核中予以扣分。

  

  附件:2011年全省节能监察任务分解方案

  

  

序号

监察主体

监察任务(家)

1

省中心

260

2

广州市

70

3

深圳市

60

4

珠海市

40

5

汕头市

30

6

佛山市

70

7

韶关市

30

8

河源市

30

9

梅州市

30

10

惠州市

50

11

汕尾市

20

12

东莞市

70

13

中山市

30

14

江门市

30

15

阳江市

20

16

湛江市

30

17

茂名市

25

18

肇庆市

40

19

清远市

35

20

潮州市

25

21

揭阳市

30

22

云浮市

25

合计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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