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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卫人字[2011]13号
【颁布时间】 2011-02-25
【实施时间】 2011-0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8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地区2011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地区2011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卫人字〔2011〕13号)


  

  各区县卫生局、人力社保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部长令第74号)和《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1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护考委办发[2011]1号)文件精神,现将北京地区2011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条件

  

  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二、报名办法及要求

  

  考试报名包括网上预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网上预报名请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www.21wecan.com),报名时间:2011年2月25日-3月12日,现场确认时间截止到3月15日。具体报名办法和现场确认时间由市卫生人员考评中心另行通知,也可登陆“北京卫生人才网”(www.bjwsrc.org)查询。

  

  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名,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近6个月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

  (四)本人毕业证书;

  (五)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在校应届毕业生的,应当持有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毕业证明,到学校所在地的考点报名。学校可以为本校应届毕业生办理集体报名手续。申请人为非应届毕业生的,可以选择到人事档案所在地报名。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可按照就近原则在北京地区报名参加考试。各考试报名机构要认真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参加考试相关工作。

  

  各区县卫生局要通过本辖区的医学院校、医疗卫生机构等渠道,通知符合报名条件的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报名。

  

  三、考试方式、科目及时间

  

  2011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采用纸笔考试,考试科目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具体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专业实务

2011年5月21日

9:00-11:30

实践能力

14:00-16:30



  四、考试成绩管理及效用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制度。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一次考试通过以上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

  

  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护理初级(师)专业技术资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以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后,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五、考试收费

  

  2011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暂按照《国家纪委、财政部关于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2043号)中规定的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执行,即每人每科50元。

  

  六、有关要求

  

  各区县卫生、人力社保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第3号令)的要求,建立健全考务管理工作规程和制度,加强对考试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落实责任制,切实做好考试的保密工作,严防泄密,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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