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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实现《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提出的建设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辽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提高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 1、切实增强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形成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良好氛围。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各种矛盾和问题的能力。要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 2、建立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拟任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应对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察或测试,考察测试结果作为任职的重要依据。 3、加大对公务员录用及管理中法律知识测查力度。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法律知识试题分值不少于试题总分比重的20%。对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公务员,应当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成绩达到良好以上的,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方面的工作。 4、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要制订年度法制讲座计划和学法计划,做到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市、县(市、区)政府每年至少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安排1次政府常务会议前学法活动。 5、建立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重点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培训、专业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行政执法人员经过政府法制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才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年度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要把培训情况、考试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 二、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 6、科学确定立法计划。建立和完善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的体制和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政府提出立法意向。重点加强有关完善经济体制、改善民生和发展社会事业以及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立法。对社会高度关注、实践急需、条件相对成熟的立法项目,要作为重点,集中力量,尽早出台。 7、制度建设应当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遵守宪法和上位法的规定,维护法制统一。必须从实际出发,遵循并反映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及制度建设本身的规律,切实增加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8、扩大立法的公众参与度,建立健全民主公开的制度建设机制。通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征求社会各界关于制度建设的意见和建议。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都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统一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9、建立健全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起草前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社会风险评估制度。成本效益分析报告和社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审议草案的重要依据。 10、进一步完善政府立法的协调机制。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在制度建设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市、县(市、区)政府制发规范性文件,应当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核,政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经部门的法制机构审核。要进一步强化立法协调的权威性,坚决克服制度建设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倾向。 11、做好规章实施后的评估工作,完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制定机关要在规章施行后3年内组织评估,对重要规章应当在实施一年后组织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实施的,要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组织评估,并重新公布。 12、及时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规章实施后每5年清理一次,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每2年清理一次,但新的法律、法规施行,上级行政机关提出应当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或者规章、规范性文件存在重大问题,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要求的,应当及时进行清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