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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发[2011]10号
【颁布时间】 2011-02-24
【实施时间】 2011-0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8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五)大力推进预算信息公开。要建立健全预算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完整、真实、细化的原则,规范各区县财政预算和各单位的部门预算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和范围,要重点公开政府公共支出、基本建设支出、行政经费支出预算和执行情况,以及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涉及民生的重大财政专项支出情况。认真研究部门预算公开的方式方法和内容步骤,逐步扩大公开部门预算的范围,增加公开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六)进一步创新公开形式和载体。进一步推行电子政务,积极探索提高行政效率、规范权力运行、方便群众知情、便于群众监督的公开载体。加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和管理,把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办事、政民互动作为电子政务、政府网站绩效评估的重点。通过拓展服务领域、优化工作流程、改善软硬件环境,将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建设成为集政务公开、行政审批、电子政务、信息发布、行政投诉受理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提高行政服务水平。

  四、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一)加大主动公开力度。坚持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强化主动公开意识,优化公开载体,扩大公开信息量。完善新闻发布制度,跟踪社会热点,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同时,要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既要从源头上确保涉密信息不泄露,又要及时公开已经法定程序解密后的政府信息。

  (二)妥善处理依申请公开。进一步完善依申请公开处理、协调机制,规范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程序,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探索建立公共利益评估机制,对申请人申请事项进行科学合理评估。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敏感问题的申请,提高回复质量。

  (三)完善社会评议和监督保障机制。强化信息公开的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认真受理群众投诉,坚决纠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行为。把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政府绩效(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探索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评估指标体系和激励机制。

  五、扎实推进基层政务、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行政机关内部事务公开

  (一)深化基层政务公开。大力推进城市街道政务公开,及时公开社区居民关注的问题。在乡镇重点公开农业和农村公共事业投入、征地补偿、土地流转、涉农补贴、扶贫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推行村级便民服务免费代办制度,为基层群众提供便利高效服务。

  (二)全面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以及医院、学校、社保、公交、电信、金融等公共事业领域,都要全面推行办事公开。建立和完善各类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编制办事公开目录,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

  (三)加强行政机关内部事务公开。加大干部选拔任用、机关预决算、政府采购、基建工程、资产状况等公开力度。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内部监督,防止滥用权力。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加强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权力运行的监控。

  六、强化监督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各部门要加强对新形势下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把政务公开工作作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维护群众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统筹考虑,同步推进。

  (二)建立长效机制。各区县、各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区县、本部门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整体把握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要在天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天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加大制度建设力度,完善政务公开、办事公开的具体制度,明确各项制度的适用范围、内容要求、投诉渠道、奖惩措施等,逐步探索建立政务公开、办事公开的长效机制。

  (三)加强调查研究。各区县、各部门要结合政务公开工作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一线,了解掌握基层和群众的需求、工作的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确保制定的措施更加切实可行,工作安排更加符合实际。

  (四)加强监督考核。各区县要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行政机关绩效考核、民主评议范围,细化考核评估标准,完善责任追究办法。各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检查指导,及时督促改进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措施坚决纠正,对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天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不断深入开展。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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