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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1-02-23
【实施时间】 2011-0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8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下达2011年中央财政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农业委员会,市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拨付2011年农资综合补贴资金抓紧做好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兑付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8号)精神,为及时做好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支持春耕备耕,促进稳粮增收,现将2011年中央财政农资综合补贴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范围

  

  根据本市粮食生产实际情况,中央财政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为在本市种植水稻的农户和农业生产单位,暂按上年实际种植水稻面积为计算补贴资金依据。

  

  二、补贴标准

  

  经核定,本次中央财政农资综合补贴资金补助标准为70元/亩。

  

  三、补贴资金拨付程序

  

  (一)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下拨至区县财政局(单位),并全部纳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资金使用要在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中专账反映,单独核算。

  

  (二)各区县(单位)应加强对种粮农户信息、种粮面积等基础数据审核工作,严格按照本市对种粮农民补贴资金发放的有关规定,通过“一卡(折)通”等方式及时将补贴资金直接兑付到农民手中。

  

  四、强化监督管理,确保补贴政策全面落实

  

  (一)加强宣传解释,提高政策知晓度。做好农资综合补贴工作,事关种粮农民的切身利益,各级财政部门与农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配合,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切实将对种粮农民的补贴政策落到实处。

  

  (二)健全公示制度,提高操作透明度。每个农户的种粮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必须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补贴兑付程序和结果的公开、公正、公平。

  

  (三)加大检查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区县财政部门与农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政策实施情况、操作程序、资金发放、资金管理等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充分发挥补贴政策效应。

  

  五、资金清算

  

  年终,市与各区县(单位)按照当年实际种粮面积对农资综合补贴资金进行统一清算。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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