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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服务价格登记证检审工作的通知 省直及中央驻长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服务价格管理,规范服务价格行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及《湖南省服务价格年度检审暂行办法》规定,经研究,决定对省直和中央在长单位2010年度的服务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检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服务价格年度检审是价格主管部门全面掌握和了解经营服务单位执行价格政策情况,分析服务价格变化趋势,促进服务价格管理,规范服务价格行为,为政府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政策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相关经营服务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此项工作。 二、年检范围和内容 凡在省物价局办理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的省直和中央在长各单位,均属这次检审的范围。检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是否严格按照省物价局颁发的服务价格登记证收费,有无擅自增加项目、提高标准或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 2、对国家和省已宣布取消或执行已到期的服务项目,是否按规定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注销手续或重新申报手续,有无继续按原项目、原标准收费的行为; 3、是否按规定使用国家规定的收费票据,有无使用其它非法票据或收费不开发票的行为; 4、各项经营服务性收费是否具有明确具体的服务内涵,有无多收费少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的行为。 三、年检时间和要求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3月20日止,为各单位自查自检期。各领证单位务必按本通知附件要求,如实填报2010年度财务收支和自查情况。3月21日至6月10日为各单位送检期(各单位具体送检日期见附件一)。 送检时应携带服务价格登记证(副本)、财务报表(医疗单位应带年度会计报表及两份每日费用清单)、收费票据(短期培训班应带收费申报审批表,学生公寓收费应带公寓价格验收审批表)和服务协议或合同(按标的计费的应带评估或审计报告),以及填写并加盖了单位公章的服务价格年度检审登记表(附件二),在规定时间内到省物价局(省政府机关二院六办公楼10楼年检办公室 联系电话:82211082)进行检审。对逾期不按规定参加年检的单位,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查处。 四、这次年检以国家和省物价局现行合法的价格文件为依据。凡没有合法文件规定的项目一律不得再上证,原已上证的一律注销;办证单位性质发生改变不符合服务价格登记证办证条件的,将收回原证并不予再次办证;已经降低了价格或调整了执收范围和执收办法的,要按降低后的标准或调整后的范围、办法上证。对年检合格的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原证超过有效期的,年检合格后换发新证。 为增强服务价格管理透明度,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这次年检结束后,年检情况将在省级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 附件一: 省直及中央在长单位年检时间安排表
附件二: 省直及中央在长单位服务价格登记证 年度检审情况表 服务价格登记证号: 服务单位:(签章) 送检人员(签名): 联系电话:经营服务总收入:元
说明:各单位经营服务总收入包括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收入的总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