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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鹰潭市政府
【发文字号】 鹰府发[2009]25号
【颁布时间】 2009-12-01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9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鹰府发〔2009〕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

  


  
鹰潭市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水泥制品和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通过专用运输工具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城管、交通、公安、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低于总生产能力70%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现有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发放能力未达到总生产能力70%的,应当采取措施逐步达到。

  

  


  第六条  水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依法加强质量、计量的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出厂时应当向用户提供产品出厂合格证明。

  

  水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报表。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第八条  市城区范围内(含鹰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龙岗新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

  

  县(市)城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具备条件的县(市),由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城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前款的具体实施范围,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实际确定。

  

  大中型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

  

  


  第九条  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水泥制品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需要使用特种类型水泥的;

  

  (二)施工现场50公里以内没有散装水泥供应或30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运输工具无法到达作业现场的;

  

  (四)水泥总用量不超过30吨的;

  

  (五)工程建设项目混凝土累计使用量在500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混凝土量在50立方米以下的。

  

  


  第十条  本办法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在编制概算、预算和上报计划时,应当按照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要求编制。

  

  前款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

  

  


  第十一条  市工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乡发展规划、预拌混凝土需求量以及道路运输负荷等实际情况,按照布局合理、保护环境的原则,编制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布点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各县(市)要按全市总体要求规划布点,并报市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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