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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规划监管力度 (一)强化规划实施监督管理 各地规划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棚户区改造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健全规划监督检查制度等各项制度,着力推进法律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公众监督等规划监督检查体系建立。特别要加强棚户区改造规划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和效能监察,及早发现、及时纠正违反规划的开发建设行为,强化规划的约束力,保障棚户区改造规划全面、有效、高标准落地。 (二)强化行业层级监督管理 省厅将加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层级监督管理,逐步完善省、市、县三级规划管理监督管理体系,形成良好的规划行政管理约束机制。不定期开展对棚户区改造规划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和专项检查,将考评结果作为年终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纳入规划效能监察综合评定体系。 (三)强化社会监督管理 各级规划主管部门要大力推行政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详细规划,要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和《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多渠道搭建与社会交换信息的互动平台,积极处理公众的意见建议,切实解决群众诉求,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四)强化规划设计市场监督管理 在棚户区规划方案招投标中,各地规划主管部门要树立良好的市场导向,营造公平的政策环境,严禁不合理行政干预,避免恶性竞争和近亲繁殖。委托方式的棚户区规划项目,应委托乙级以上、具有良好信誉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编制任务。省厅进一步严格控制规划编制单位的市场准入,加强对规划设计市场的动态监控,完善规划编制单位的退出机制,开展棚户区详细规划成果质量审查和考评工作,并将考评结果纳入规划编制单位年度质量综合评定体系,并作为年度“最优最差”评选的主要依据之一。 各地市要将今年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和审批、本地棚户区改造规划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情况形成专门汇报材料,于4月5日前报省住建厅。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