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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2011]34号
【颁布时间】 2011-02-22
【实施时间】 2011-02-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9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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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整改责任单位和相关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一案一档”的要求,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档案。列入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由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和跟踪督办部门落实“一案一档”。

  

  重大事故隐患“一案一档”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挂牌文件、整改通知书和其他相关法律文书;

  

  (二)重大事故隐患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书(表);

  

  (三)整改措施、管理责任、整改进度、资金落实和应急预案等情况记载;

  

  (四)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前后影像资料;

  

  (五)申请销案或者延长整改期限的书面报告;

  

  (六)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意见书。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监管履职情况,列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内容。列入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在限期内不能完成整改的,实行“一票否决”,相关地区和监管部门不能被评为年度综合工作先进,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能被评为年度考核优秀或者个人先进。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与奖励。相关监管部门对举报或者处置重大事故隐患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情况的;

  

  (三)未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告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的;

  

  (六)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七)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相关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八)对整改工作敷衍、限期内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

  

  (九)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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