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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陆海联运汽车货物运输协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实施中韩陆海联运汽车货物运输协定第一阶段议定书》,现对山东省开展中韩陆海联运汽车货物运输项目甩挂运输试点业务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第一阶段议定适用口岸包括青岛、烟台、威海、龙眼、石岛和日照等六个港口口岸。 二、经批准开展中韩陆海联运的境内运输(代理)企业,应当在经营业务所在地海关办理企业备案和运输工具备案,提交《中韩陆海联运汽车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及《中韩陆海联运汽车货物运输挂车备案登记申请表》(见附件2)。 海关审核同意后,制发《xx海关中韩陆海联运汽车货物运输车辆签证簿》(以下简称《签证簿》,见附件3),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国务院令第581号)的规定办理相关海关事务担保手续。 三、挂车所载货物应当按照进出口货物有关规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四、挂车随车物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6号)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五、挂车所载货物如需办理转关手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9号)的规定办理。海关对进出境挂车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0号)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六、进境韩国籍挂车和出境中国籍挂车,未经海关批准,不得转让或者移作它用。 七、挂车在运输途中发生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应当按照进出口货物有关规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八、韩国籍挂车进境、中国籍挂车出境,应填写《中韩陆海联运挂车进出境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见附件4),连同《签证簿》一并递交海关。韩国籍挂车复出境、中国籍挂车复进境,应向海关递交《签证簿》和原《申报单》留存联。 九、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中韩陆海联运汽车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备案申请表 2.中韩陆海联运汽车货物运输挂车备案登记申请表 3.xx海关中韩陆海联运汽车货物运输车辆签证簿 4.中韩陆海联运挂车进出境申报单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 附件1 中韩陆海联运汽车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备案申请表
附件2 中韩陆海联运汽车货物运输挂车备案登记申请表 企业备案海关编号:车辆备案海关编号:
注:备案车辆包括出境中国籍挂车及进境韩国籍挂车。 附件3 海关备案编号: 中韩陆海联运汽车货物运输车辆签证簿(图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制
使用须知 1、本签证簿是海关监管的有效凭证,仅限于中韩陆海联运汽车货物运输挂车使用。 2、本签证簿所列项目由申请人按海关规定逐项规范填写清楚,如实申报。 3、中韩陆海联运汽车货物运输挂车进、出境时,在进、出境地海关进行登记、核销。 4、本签证簿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转让。用毕向原发证海关换领新签证簿,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原发证海关报告,经批准后补发。 5、本签证簿由备案地海关印制使用,用a4纸印制,共50页。不得涂改、撕页、移作它用,否则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6、如有违反海关规定的,由海关依据《海关法》有关规定处罚。 7、中国籍挂车备案编号规则为cnkr+备案海关代码+3位流水号;韩国籍挂车备案编号规则位krcn+备案海关代码+3位流水号。 车辆基本情况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签发日期 年月日
附件4 中韩陆海联运挂车进出境申报单 编号:
说明:此表不够填写,可附货物清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