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0年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办食[201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
为认真贯彻落实《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严格执行《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促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的落实,切实提高监管效能和水平,根据《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办法(试行)》要求,决定对各省(区、市)2010年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主要内容
(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情况。主要包括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交接及队伍组建情况,经费保障情况,执法装备配备情况。
(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主要包括上级部门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各地年度监管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监管制度和工作机制创新情况,监管工作成效情况。
(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点品种抽检情况。主要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计划完成情况,监督抽检计划报告上报情况,抽检经费使用情况,各地自行开展监督抽检及监测工作情况。
(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公众满意度调查情况。主要包括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学生、进城务工人员等对本地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满意状况。
二、考核方式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采取省(区、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自查自评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各省(区、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附件列表要求,逐项进行自查自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抽查等方式进行抽查考核。
三、时间安排
(一)各省(区、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于2011年3月31日前将自查自评结果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的自查自评结果包括:自查自评报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指标评价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现场考核汇总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绩效考核总体评分表。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于2011年4月对部分地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抽查考核。具体时间、地点和考核内容另行通知。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于2011年5月向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通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按照“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监管绩效考核,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各地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探索建立科学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机制,推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的有效落实,进一步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三)各地要根据《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及本通知的要求,组织开展本辖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工作,有关情况及时上报。
附件: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管理指标评价表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现场考核评价表
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公众满意度调查方案
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绩效考核总体评分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
附件1: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管理指标评价表
考评单位:
项目内容
| 考核指标
| 考核内容
| 评分标准
| 得
分
|
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 1.1机构设置与队伍组建
| 完成监管职能交接并履行监管职责
| 开始依法履职得3分
| |
设置餐饮服务行政监管和技术监督机构
| 设立餐饮服务监督所或稽查机构得2分
省级检验机构具备餐饮食品检验资质得2分
| |
人员编制适应监管任务需要
| 监管队伍划转或增编,与监管任务相适应得3分
| |
积极指导市、县监管职能交接
| 市级完成监管职能交接数量比例每增加20%得1分
| |
1.2经费保障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列入省级政府财政预算
| 列入预算得3分
同比增长得2分
| |
1.3执法装备
| 装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执法车辆;配备必要的现场快速检测设备
| 装备专用执法车辆得2分
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得1分
| |
配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执法必备的执法取证工具
| 配备充足的执法取证工具得2分
|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统一着装
| 已统一着装执法得5分
| |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 2.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部署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 组织开展学校食堂专项整治
| 按国食药监食〔2010〕193号文件要求,制定方案、明确任务、责任落实得2分;及时报送总结得2分,延迟报送扣1分,未报送扣2分
| |
组织开展建筑工地食堂专项整治
| 按国食药监食〔2010〕205号文件要求,制定方案、明确任务、责任落实得2分;及时报送总结得2分,延迟报送扣1分,未报送扣2分
| |
组织开展一次性塑料餐盒专项整治
| 按国食药监食〔2010〕232号文件要求,制定方案、明确任务、责任落实得2分;及时报送总结得2分,延迟报送扣1分,未报送扣2分
| |
组织开展地沟油专项检查
| 按食药监办食〔2010〕25号文件要求,制定方案、明确任务、责任落实得2分;及时报送总结得2分,延迟报送扣1分,未报送扣2分
| |
组织开展一次性筷子专项整治
| 按食药监办食〔2010〕26号文件要求,制定方案、明确任务、责任落实得2分;及时报送总结得2分,延迟报送扣1分,未报送扣2分
| |
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
| 按国食药监食〔2010〕235号文件要求,制定方案、明确任务、责任落实得2分;及时报送启动情况得2分,延迟报送扣1分,未报送扣2分;及时报送开展情况得2分,延迟报送扣1分,未报送扣2分
| |
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
| 按国食药监食〔2010〕132号文件要求,制定方案、明确任务、责任落实得2分;及时报送监督抽检数据每次得1分,延迟报送每次扣1分,未报送每次扣2分;及时报送监督抽检总结每次得1分,延迟报送每次扣1分,未报送每次扣2分。专项经费使用管理严格、专款专用得3分,经费使用不规范扣2分。自筹经费开展监督抽检得3分
| |
参与开展风险监测工作
| 参与制定风险监测方案得1分
承担风险监测任务得1分
| |
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活动
| 按国食药监食〔2010〕354号文件要求,制定方案、明确任务、责任落实得2分;及时报送宣传周总结得2分,延迟报送扣1分,未报送扣2分;在中央或省级主要媒体宣传监管工作成效,每5篇报道得1分
| |
年度工作总结
| 按食药监食函〔2010〕120号文件要求,制定方案、明确任务、责任落实得2分;及时报送总结得5分,延迟报送扣2分,未报送扣5分
| |
2.2监管制度和工作机制创新情况
| 省政府或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签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书
| 已签订得2分
| |
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纳入地方政府目标考核
| 已纳入得2分
| |
出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 地方性法规每件得3分;
规章每件得2分;
规范性文件每件得1分
| |
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队伍
| 已建立得2分
| |
建立较完善的监管信息化网络
| 已建立得2分
| |
建立投诉举报机制,且有专人负责
| 已建立得2分,及时移交涉嫌犯罪案件得2分
| |
自主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课题研究
| 已立项开展得2分
| |
其他
| 已开展每项得2分
| |
2.3监管工作效果
| 食物中毒事故处置
| 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每起扣4分,发生较大食物中毒事件每起扣3分;及时报告得1分,有效处置得1分;未及时报告扣2分,处置不力扣2分
| |
监管工作受到表彰
| 国务院表彰得3分
省部级表彰或表扬得2分
| |
得分:
考核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现场考核评价表
单位名称:
项目
内容
| 考核
指标
| 考核内容
| 评分标准
| 得分
|
资格
审查
(7分)
| 餐饮服务许可证★
(7分)
| (1)依法获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卫生许可证》;
(2)《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限;
(3)无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
(4)无转让、涂改、出借《餐饮服务许可证》现象。
| 此项为关键项,违反任何一条,该单位现场考核评价为零分
|
|
经营
场所
(13分)
| 选址
(2分)
| 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外。
| 符合要求得2分
|
|
场所
设置
(3分)
| 设置与供餐方式和食品加工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等配套场所等。
| 加工操作满足要求得2分;配套场所满足要求得1分
|
|
布局
(3分)
| 按食品加工从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区域设置,流程合理布局,且各区域标识明显。
| 布局合理得2分;标识明显得1分
|
|
面积
(2分)
| 食品处理和就餐场所面积,应与最大供餐人数相适应,符合相关规定。
| 符合规定得2分
|
|
专间﹡
(3分)
| 分别设置凉菜配制、裱花操作和食堂备餐等相应操作专间。
| 按要求设置专间得2分
|
|
专间内设置符合要求的空调设施、空气消毒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且凉菜间、裱花间设置专用冷藏设施。
| 符合条件得1分;有一项不符合得零分
|
安全
管理
(12分)
| 制度
(2分)
|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 制度健全得2分;缺一项得1分;缺两项得零分
| |
人员
(2分)
| 配备专职/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符合条件得2分
| |
设备
(4分)
| 有定期维护、清洗各种设备记录,且设备能正常运转。
| 运转正常得1分;有维护记录得1分
| |
用于或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
| 符合要求得2分
|
清洁
工具
(2分)
| 设置专用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且其位置不得污染食品及其加工操作过程。
| 设置齐全得1分;位置妥当得1分
| |
卫生间*
(2分)
| 卫生间设置符合规范要求。
| 符合要求得2
| |
原料
采购
贮藏
清洗
(14分)
| 采购
(3分)
| 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
| 有制度1分;落实好2分
| |
原料库*
(3分)
| 分别设置主、副食仓库或区域,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且区分标识明显,并有机械通风设施。
| 分别存放得1分;标识明显得1分;有通风设施得1分
| |
贮藏
(5分)
| 食品和非食品库房或区域分开设置,食品库房或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 符合条件得2分;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得零分
| |
食品添加剂购进、使用应符合国家规定,做到建立专用台账、专人保管、专柜存放。
| 设置专用台账得1分;专人保管得1分;专柜存放得1分
|
清洗
(3分)
| 粗加工操作场所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3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且水池数量或容量能满足加工食品的数量以及各类水池有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 分设清洗池得1分;满足需求得1分;有标识得1分
| |
加工
环境
(13分)
| 地面
(2分)
| 易于清洗、防滑,地面平整、无裂缝、无积垢、无油渍。
| 符合条件得2分;有积垢、油渍得1分
| |
排水
(3分)
| 排水系统规范,排水沟出口有金属隔栅且网罩或网眼孔径小于6mm。
| 符合条件得3分;无隔栅得2分;有积水得1分
| |
墙壁、门窗、天花板
(6分)
| 墙壁光滑无积垢,且粗加工、餐具清洗消毒等场所有墙裙。
| 符合条件得2分;有积垢得1分
| |
门、窗装配严密,且设置防蝇、防尘纱网等设施,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可以自动关闭或安装空气幕。
| 符合条件得2分;无空气幕得1分;无防蝇、防尘纱网等设施得零分
|
天花板表面光洁、无脱落现象。
| 符合条件得2分;有脱落得1分
|
洗手设施(2分)
| 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并放置有皂液、消毒液。
| 洗手设施充足得1分;有洗消液得1分
| |
个人
卫生
(10分)
| 健康
(7分)
| (1)依法获得健康合格证明,并建立健康档案;
(2)未超过有效期限;
(3)未使用经涂改、出借的健康合格证明。
| 符合三项得7分;有1人违反任一项得5分;有2人违反任一项得3分;有3人违反任一项得零分
| |
习惯
(3分)
| 工作人员无有碍食品安全的习惯和行为。
| 符合条件得3分;有1人违反得2分;有2人违反得零分
| |
餐具
消毒
(12分)
| 洗消
场所
(4分)
| 充足、有效的清洗消毒设施(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3个专用水池),餐具消毒符合要求。
| 设施充足得2分;消毒符合要求得2分。
| |
餐用具保洁
(3分)
| 充足、有效的餐用具保洁设施,并有明显标识。
| 保洁设施充足得2分;有标识得1分
| |
就餐场所(3分)
| 有符合要求的餐饮具保洁设施。
| 符合要求得3分
| |
消毒使用记录
(2分)
| 有完整的餐用具消毒、使用记录。
| 有消毒记录得1分;有使用记录得1分
| |
环境
卫生
(9分)
| 环境设施(3分)
| 加工环境整洁,设施设备洁净。
| 环境整洁设施设备洁净得2分;“三防”齐备得1分
| |
防蝇、防鼠、防尘设施齐备。
|
废弃物
(3分)
| 食品处理区设置有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且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
| 废弃物容器符合要求得1分;
| |
按有关规定管理废弃油脂。
| 按规定管理废弃油脂得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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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
排烟
(3分)
| 设置机械排风或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
| 符合要求得2分
| |
排气口有金属隔栅或网罩且网眼孔径小于6mm。
| 符合要求得1分
|
其他
(10分)
| 应急
处置
(3分)
| 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且有相关记录。
| 有方案得2分;有记录得1分
| |
食品
留样*
(3分)
| 应有食品留样设施,并按规定进行留样和记录。
| 有留样设施得1分,按规定留样得1分,有记录得1分
| |
宣传
警示
(2分)
| 餐饮消费场所设置食品安全相关宣传匾牌(栏)、警示语,且食品原料贮存、加工场所悬挂有卫生操作规范。
| 消费场所有得1分;贮存加工场所有得1分
| |
培训
(2分)
| 开展相关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或参加餐饮服务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
| 有培训档案、记录等或取得监管部门培训合格证明得2分
| |
注:1.评查内容满分为100分。
2.按照许可分类,每类至少检查2家,且具有区域代表性。
3.★项为关键项,违反其中任何一条,该单位现场评定为零分。
4.﹡项针对不同餐饮服务场所(如建筑工地食堂、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无冷菜加工快餐店、风味小吃店等中小饭店),允许有合理缺项,最终得分采用标化分。标化分=100×实得分/应得分,应得分=100-合理缺项总分。
得分:
被考核单位负责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