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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川经信创服[2011]98号
【颁布时间】 2011-03-07
【实施时间】 2011-03-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9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经信创服〔2011〕98号)


  

  各市(州)经信委、扩权强县工业经济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川府函〔2010〕162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现将《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信部等七部委《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0〕175号)、《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10〕24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川府函〔2010〕162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和规范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由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除融资担保公司和投资公司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区域或行业内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运作规范、支撑力强、信誉良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示范平台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提供的公共服务主要包括:信息、技术、融资、质量、节能、环保、创业、培训、管理、商务、现代物流等。示范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性平台。

  

  第四条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示范平台的规划、认定、指导和管理工作。各市(州)、扩权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初审推荐、规划和服务工作,协助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示范平台进行管理。

  

  第五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坚持自愿、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不收任何费用。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成立并运营2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资产总额不低于150万元,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

  

  (三)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主要服务范围为中小企业集聚的区域或行业;

  

  (四)从业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

  

  (五)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50家,服务业绩突出,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影响力;

  

  (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七)积极参加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面向中小企业的服务活动,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企业等相关服务资源有稳定、广泛的合作关系;

  

  (八)经济欠发达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的服务平台,

  

  申报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申报资料


  第七条  申请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2份,附电子文档):

  

  (一)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主要包括服务平台基本情况、服务产业的主要现状、主要服务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及未来建设规划等);

  

  (二)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本情况表(附件1);

  

  (三)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长期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主要服务设施、软件或仪器设备清单(附件2);

  

  (六)获得专业服务资质(资格)证书复印件、获得相关部门认定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文件复印件及获得各级政府支持情况相关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学历、职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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