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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一)实施创业场租补贴。在校生和毕业生在各类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等创业平台内创业的,按各园区(基地)优惠政策给予相应的场租补贴。在创业平台(孵化基地)外首次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年租金10%的场租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3000元,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在校生场租补贴所需资金由户籍或企业注册所在地财政安排;毕业生场租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四、加强创业教育和培训,提升创业能力 (十二)建立大学生创业培训基地。对在甬高校、社会教育机构、企业认定为创业定点培训机构的,经考核挂牌成立宁波市大学生创业培训基地,由市财政每年给予10万元的奖励,培养创业意识,提高创业成功率。2011年先建立3家市级大学生创业培训基地,大力开展创业实训。 (十三)实施创业培训补贴。鼓励有创业愿望和培训要求的在校生和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对有创业项目的在校生和毕业生参加创业意识教育并取得职业技术培训证书的,给予每人150元的补贴。对已创办创业实体的在校生和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实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900元。其中在校生的创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由户籍或企业注册所在地财政安排;毕业生创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五、加强组织和宣传,营造积极氛围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2011年起,大学生创业工作作为市对县(市)区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加强落实督查。各地、有关部门要创新服务形式,优化服务内容,探索建立社会化、市场化创业服务模式,形成企业、高校、创业大学生、基层政府和广大社会组织机构共推创业的良好机制。 (十五)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各级人才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人才服务和创业支持作用,建立大学生自主创业绿色通道,设立大学生创业服务窗口,积极为创业大学生提供政策咨询、人事代理、项目推介、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后续跟踪等创业服务。市本级要汇编创业路径、创业常识、创业政策,在宁波人事局网站、宁波人才网、宁波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网上开辟大学生创业专栏,及时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全面、有效的资讯。探索成立大学生创业协会(俱乐部),邀请各类创业专家和社会专业咨询机构为创业大学生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加强对创业过程的指导,建立健全阶梯型创业服务体系。 (十六)实施创业项目奖励。举办大学生创业大赛、创投与创业项目对接洽谈会、创业项目交易会,建立畅通的创业融资、成果转化及项目合作交易渠道。加大对创业团队的支持力度,建立大学生创业项目的评审、立项、监督、指导制度,帮助和指导大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创业投资。市财政每年在毕业生就业专项资金中对全市大学生创业大赛中获奖的创业项目给予适当的奖励,大力引进各类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创业项目。 (十七)倡导创业精神和创新文化。每年评选宁波市十佳大学生“创业新秀”,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并给予每人10万元的奖励。积极提倡“勇于创业,宽容失败,鼓励创业”的创业精神和创新文化,形成更加有利于大学生创业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六、其他 (十八)本通知所称的大学生自主创业,是指在校生和毕业生在宁波大市范围内独资或合资、合伙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从事国家、省、市产业发展中非禁止、非限制类发展项目,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十九)宁波市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培训基地的评选考核办法和有关管理及操作办法,由市人事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完善,并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负责解释。 (二十)2010年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创业扶持政策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0〕274号)中有关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涉及到的,仍执行甬政办发〔2010〕274号文相关优惠政策。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二十一)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