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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及省、市贯彻《决定》的实施意见,强化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各部门、单位人口计生工作责任,预防和减少失职行为发生,促进人口计生工作更好发展,为社会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海口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实施人口计生工作的问责。本细则所称问责是指在开展人口计划工作中,对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细则实施问责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层层问责的原则;坚持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全责统一,有错必改,责任与过错相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人员违反本细则的规定,应当进行问责: (一)各区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 (二)市属有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没有按照规定把人口计生工作列入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内容的; (二)没有按照规定成立人口计生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不落实的; (三)没有按照规定做好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工作和综合治理性别比偏高工作,造成选择性终止妊娠行为和法定外生育行为发生的; (四)未按规定落实计划生育奖励规定和各项优先优惠政策,群众意见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人口控制目标各项指标突破省、市下达指标的; (六)不认真履行或不履行职责,造成出生人口统计数字严重失真,出生人口漏报率、错报率超过规定要求的; (七)本辖区及本部门、本单位因违法行政造成计划生育恶性案件发生的; (八)故意瞒报出生人口、虚报出生人口性别和出生孩次的; (九)包庇法定外生育对象,使其逃避法律法规处罚的; (十)本部门、本单位在全市人口计生工作排名中,一年累计有三次排名全市后三名的,或在年终考核中评定为不达标的; 第六条 实施人口计生工作问责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免职。受到问责的有关责任人,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除以上规定的问责方式外,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党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有关责任人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八条 有关责任人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九条 下列情形可以作为问责的信息来源: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经查实的; (二)新闻媒体曝光经查实的; (三)省人口计生委、市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小组、纪检监察、市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机关组织人事、信访等部门建议的; (四)平时检查、年度考核评定中发现的或在全市人口计生工作年度排名一年中累计三次排名在后三名的;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题建议; (六)上级机关和领导指示、批示的; (七)其他问责信息来源。 第十条 问责调查核实工作严格按照受理、分办、核查、建议、决定、反馈等程序进行。 (一)受理:市监察部门根据有关信息来源,发现有关工作人员可能有应当问责情形的,应予以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