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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川经信[2011]97号
【颁布时间】 2011-03-04
【实施时间】 2011-03-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9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产业政策确认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产业政策确认工作,规范工业产品许可中产业政策确认程序,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产业政策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原则。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国家产业政策的合理引导,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把依靠技术进步、培养和发展新兴产业、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提高企业质量效益作为产业政策确认工作的重要环节。

  (二)坚持优化结构与节能降耗相结合原则。

  依据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按照我省节能降耗总体目标和工业节能降耗年度目标,抑制部分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扩张和重复建设,引导企业依法依规加快淘汰落后产能。鼓励发展和应用高技术、高附加值、低消耗、低排放的新材料、新工艺和新产品,延长产业链,形成新的增长点。

  (三)坚持依法依规推进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原则。

  进一步探索建立产业政策与生产准入、市场准入协同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规范完善工作程序,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国家产业政策,把好生产准入关,促进产业有序、稳定、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确认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国家产业政策文件

  1.《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方面的政策文件,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适用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专项产业政策、行业技术标准(规范)。

  2.《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07〕15号)、《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限期淘汰产品、技术、设备目录等有关产能淘汰与节能减排方面的政策文件。

  3.国务院和我省有关投资备案的法规规章等。

  三、确认范围

  1.企业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发布实施前建设的生产项目,在《目录》发布实施后提出办证申请的。

  2.对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改制、重组、兼并等,重新设立企业,并提出办证申请的。

  3.企业收购(包括异地收购)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破产、倒闭企业,并提出办证申请的。

  4.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搬迁(包括跨省搬迁),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提出重新办证申请的。

  5.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对原生产能力改造升级后,提出办证申请的。

  6.其他需要对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作出判断的情况。

  四、确认主体

  省经信委负责全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产业政策的确认工作,并出具符合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申报企业凭省经信委的产业政策确认文件到省质监局申请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手续。

  五、确认程序

  为确保产业政策确认工作的严肃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产业政策确认的申报工作按属地原则、分级管理进行,通过申请、审核、核查、确认等程序完成。属于以上确认范围的企业按以下程序与要求进行产业政策确认:

  (一)申请

  1.企业向所在市(州)经信委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格式见后)。

  2.企业所在市(州)经信委对申请材料进行产业政策符合性初审(扩权试点县(市)按省有关规定办理),并将初审意见和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申请资料转报省经信委。

  (二)审核

  省经信委收到转报申请材料后,进行以下审核:

  1.资料审核。审查资料的完整性、程序的规范性等。

  2.内容审核。审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确认范围,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等;企业生产项目的审批过程、建设时间、生产能力等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对企业由于改制、重组、并购、搬迁、改造等需要申请生产许可证的,是否违背《目录》投资新建限制类项目、是否增加了属于限制类的生产能力;审查企业是否符合环保、卫生、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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