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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工商办字[2010]119号
【颁布时间】 2010-06-22
【实施时间】 2010-06-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80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工商办字〔2010〕119号)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意见》已经2010年6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局,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意见

  


  2010年1月,国务院批准了《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这是我国首个为促进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而制定的专项规划。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的批复》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支持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对于促进安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安徽省政府的意见建议和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实际需要,坚持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注重实效的原则,对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提出以下支持意见。

  

  一、支持做好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综合服务工作

  

  (一)支持尽快形成有利于承接产业转移的体制机制。支持围绕《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的总体要求,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政策措施研究,推动区域联动发展,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创新资源整合,推进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推动劳动力转移就业,为努力把皖江城市带建设成为产业实力雄厚、资源利用集约、生态环境优美、人民生活富裕、与长三角地区有机融合、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示范区做出积极贡献。

  

  (二)支持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在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过程中,对示范区市场主体发展迫切需要解决而法律法规又无明确规定的实际问题,支持探索创新,先行先试。

  

  二、授予适应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市场主体发展需要的企业登记管辖权

  

  (三)授予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不含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变更的受理权。对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开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数据库,授予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不含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变更的受理权。

  

  (四)授予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内符合法定条件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对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内符合法定条件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

  

  三、积极支持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各类市场主体加快发展

  

  (五)支持投资人股权出资。支持投资人以其股权出资,依法办理登记。

  

  (六)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允许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

  

  (七)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支持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企业组建集团。凡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的,允许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八)非许可经营项目不再具体登记。在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内设立企业,除按照行政许可文件、证件登记许可经营项目外,对一般经营项目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大类登记,不再具体登记中类及小类,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企业申请登记具体经营项目的,依法予以登记。

  

  (九)鼓励外国投资者在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开办广告企业。成立并运营三年以上,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外国企业,可以依法设立独资广告企业;成立并运营两年以上,经营广告业务并有广告业绩的外国企业,可以依法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外国投资者也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境内广告企业的部分股权举办中外合营广告企业,通过购买境内广告企业的全部股权举办外资广告企业。

  

  (十)支持探索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形式。对于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的登记注册工作给予指导支持。支持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有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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